四川义务教育学校逐步实行小班化教学

19.03.2014  12:46

昨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在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一审基础上,此次《草案》在义务教育免费范围、新生入学年龄界定、义务教育学生就近入学、教师编制核定及调整管理等问题上都进行了修改调整。特别提出“每个班级的学生数不得超过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人数,学校逐步实行小班化教学”,以此规避大班额现象发生。

免收作业本费纳入实施办法

草案》一审稿提出:“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目前财政已经实行了免费提供作业本,建议应将该内容纳入相关条款。”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柴永柏介绍说,教科文卫委审议采纳了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中相关条例修改为“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对贫困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在新生入学年龄界定方面,针对一审稿提出的“凡当年九月一日前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提出意见,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不应限定在“九月一日前”,建议参照上位法的提法。据此,《草案》修改为“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民办学校须公布招录信息

草案》一审稿中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施教区范围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将调整理由和结果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接受施教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学校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柴永柏介绍说,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办学校施教区范围”的概念并不清楚,而且“招生范围”与“施教区范围”表述不一致。据此,《草案》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每所公办学校的服务范围。学校应当按照服务范围对口接收学生,招生办法和新生名单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此外,《草案》中还增加了“民办学校应当将报名时间、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收费标准、录取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逐步实行小班化教学

目前我省义务教育学校超规模办学和大班额现象较为严重,这种现状引发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质疑,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应该在《实施办法》中加以规定。”柴永柏说,教科文卫委员会也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草案》相关条例修改为:“学校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每个班级的学生数不得超过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人数,学校逐步实行小班化教学。”以此规避大班额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