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 商家需自证清白

11.03.2014  18:21

今年3月15日起,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实施,为了给市民普及新法规,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成都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相关负责人结合案例对新《消法》有关举证倒置的规定进行了解析。

案例:李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使用两个月后,冰箱内壁出现了裂痕。李某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冰箱系李某人为损坏,不同意帮李某免费修理。李某认为该冰箱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家负责,坚决要求维修,但商场认为李某无法提供冰箱有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明,坚持拒绝维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法条: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

解读:辛建华表示,“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加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产品的瑕疵所在,但经营者对自己产品瑕疵却比较清楚。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辛建华提醒广大消费者,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的上述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消费者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在消费过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记者:张云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