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为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立规”

13.01.2016  12:06

   填补政策空白  夯实改革基础

  今年,自贡市农牧业局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并征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国土局等多家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自贡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资格保留和资格丧失等做了明确规定。这填补了长期以来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难以界定的政策空白,也是今年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

  成员资格界定是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重要基础。《办法》确定了依据法律、发扬民主、尊重历史和维护稳定四大基本原则。要求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

  《办法》明确成员资格取得包括初始认定、依法认定和申请认定三类。一是在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籍关系至今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可作为初始成员进行认定。二是依法认定的情形包括: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所在地人员;按国家户籍管理政策规定,符合投靠条件,其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户口迁入人员。三是申请认定指对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参加我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需转户籍的人员,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程序取得。

  《办法》还对保留资格和丧失资格作了明确规定。保留资格的情形包括: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注销户籍或依法宣告死亡后,人又回归原籍,且其它地方无户籍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丧失资格的情形包括: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