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力行使划定生态红线

19.08.2015  11:47

   为权力行使划定生态红线

   ——专家解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印发后,最新出台的一项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配套政策文件,体现了党和政府建设生态文明高度负责的勇气和决心,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实质问责阶段。

   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问责制,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并提出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专家指出,党和政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同样对于生态环境质量的好坏也负有重要责任。“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和服务,在提供良好生态环境方面党政机关必须发挥更好的作用。”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进入新常态,实现“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现实要求,其薄弱环节都指向生态文明建设,“为此,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问责激励机制,使党政领导干部切实转变执政理念,为节能环保负责,争当污染破坏的终结者、改善生态环境的亲为者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者。”

  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会长杨朝飞认为,损害生态环境往往是发展中的问题,反映出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发展观出现偏差。从国际经验看,保护生态环境,仅约束企业行为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规范政府行为,比如美国1969年出台的《国家环境政策法》,通过规范政府行为,有效化解了发展与环保之间的矛盾。“这次《办法》出台,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施政行为,既是生态环保的需要,也将对经济转型和调结构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可以预期的是,干部选任的标准也将更加科学、全面。”

  “《办法》堪称用制度保护生态安全的又一个里程碑。”在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焕良看来,《办法》用制度方式扭转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持续等重大问题,可以引领我国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

  王毅回忆他近年在参加一些国际交流时,许多国际组织的高级官员和专家学者都对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及相关考核制度表示出浓厚兴趣。“《办法》的出台,可谓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新鲜探索。”王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