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孤残儿童打开“家”的大门
新华社北京9月26日电 题:为孤残儿童打开“家”的大门
新华社记者黄小希、张兴军
民政部日前正式出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对家庭寄养工作进行规范。
自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对孤残儿童进行家庭寄养的探索实践,弥补这些孩子在家庭和亲情上的缺失。新规的出台,为家庭寄养的深入开展指明了方向,但为孤残儿童打开“家”的大门,最大限度保护孤残儿童的利益,仍需政府部门、福利机构和家庭社会的关注与支持。
寻“家”:如何让失落的天使重回温暖港湾?
所谓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在国内一家民间儿童福利机构的负责人朱智红看来,来自家庭的关爱与温暖,对孤残儿童的健康成长很有益处。“一些处在轻微脑瘫恢复期的孩子,送到寄养家庭几个月后,眼睛变得有神了,肢体的僵硬度也减轻了。”
朱智红认为,尽管福利机构拥有较好的硬件设施,但由于工作人员有限,难以对每个孩子提供细致入微的照顾。此外,福利院的环境相对封闭、单一,孤残儿童长期生活在其中,不仅没有父母、亲情的概念,还可能由于缺乏必要的交流,失去与外界沟通的能力,变得内向、孤僻。
有关专家指出,检验一个社会救助孤残儿童的标准,不仅在于福利设施建了多少,孤残儿童收留了多少,更重要的是要看有多少孤残儿童真正融入社会,成长为心智健全且对社会有用的人。
“民政部此次出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是对这种孤残儿童照料模式的进一步肯定。”河南省郑州市儿童福利院副院长侯晓学说,在当前收养条件严格的背景下,规范家庭寄养为帮助更多孤残儿童走进家庭铺就了道路。
侯晓学同时表示,目前我国家庭寄养的发展速度仍然较慢,还需要通过有效宣传,帮助公众了解、认同和支持这一爱心行为,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加入家庭寄养的队伍。
保障好安全,照料好生活,培养好品行,协助好就医就学,配合好康复服务、儿童送养以及接受机构监督指导……这是《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为寄养家庭开出的一系列“任务单”。
家庭寄养的意义,绝不限于养“活”,更重要的是养“好”。为了让寄养家庭更加称职地履行应尽职责,《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提高了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对寄养家庭的经济收入、健康状况、道德品行、年龄及文化程度等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等,并赋予具有专业抚养知识家庭优先寄养权。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表示,家庭寄养在开展过程中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有的儿童营养不良,有的儿童受到歧视或虐待,还有的重度残疾儿童被寄养在偏僻的农村家庭,难以达到家庭养育的效果和目的。管理办法提高寄养家庭的标准,将有利于保障寄养儿童权益,避免寄养成了“寄人篱下”,使家庭寄养真正成为孤残儿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的有效途径。
与收养不同的是,家庭寄养期间,寄养儿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也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有业内人士指出,福利院的孩子相当一部分患有残疾,无法进入普通学校就读,对医疗和康复也有较高要求,但寄养家庭并没有孩子的监护权,在实际操作中难免遇到种种困难。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完善配套服务,比如在寄养家庭集中的社区开设“寄养儿童之家”,请特教老师为无法正常上学的孤残儿童上课,请康复医师定期开展康复培训等。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寄养家庭的后顾之忧,也有助于提高寄养质量。
离“家”:如何保护孩子稚嫩的心灵?
“这些孩子中,最小的只有一两个月大,并且大多数都有残疾,比一般的孩子养着费劲。没有爱心和耐心,做不好这件事。”家里陆续寄养了8个孩子的河南省平顶山市居民朱俊明说,家庭寄养更多的是情感的付出。
“孩子在家里生活了一段时间,彼此都产生了感情,等有人来收养时,我和爱人都舍不得。”朱俊明告诉记者,有时候爱人动了收养孩子的想法,但由于经济条件不允许,多数孩子都被爱心人士收养了。
当融入寄养家庭的孩子,因为各种原因不得不与寄养家庭分离时,稚嫩而敏感的心灵难免因离别而受伤。
为最大限度减轻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因分离产生的心理问题,管理办法对寄养关系解除后儿童的安置作出特别规定:拟送养的寄养儿童,要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让寄养家庭有足够时间做好离别工作;对其他需要再安置的儿童,要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等方面的疏导和照料。管理办法同时赋予了寄养家庭优先收养权。
“总体而言,管理办法更具有人文关怀,在满足寄养儿童情感需求的基础上,还注重促进建立和维护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之间的情感关系。”徐建中说。
侯晓学建议,现实情况中,不少寄养家庭都会产生收养孩子的想法,但往往因收养要求过高不得不放弃。适度放宽对寄养家庭的收养条件,不仅是对寄养家庭爱心的认可与鼓励,也能够避免孤残儿童在一个个家庭间“辗转”,不得不面对一次次的分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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