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儿童利益限制离婚,值得商榷

03.03.2015  12:10

  一家之言

  所谓“家庭完整”是一种迷思,家庭形态是多样的,不需要受固定的“完整”标准评判,儿童能否健康成长,要看父母能在多大程度上给予负责任的爱和教育。

  “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民革中央准备的这份“两会”提案已经在网上引起争议。

  这份提案的用意显然是提高离婚难度、减少离婚数量,从而维护儿童权益。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约定有失公平的现象确实存在,主动提出离婚和力争抚养权的一方尤其可能在协议中让步吃亏,而其中大多数应该是女性。所以也有专家提出过,实行诉讼离婚,由法院裁决财产分割和抚养权,有利于保护妇女及儿童权益。从这个角度说,讨论限制协议离婚的适用范围,是有价值的。

  该提案将重点放在通过限制协议离婚、设置离婚熟虑期等等措施,以减少离婚,值得商榷。然而,离婚难和离婚率两者其实未必正相关,有些国家没有协议离婚制度,离婚必须上法院,离婚率也高于中国。离婚是人生重大决定,而且牵涉到诸多现实问题,一般人都会慎重考虑。既然已经下决心走出这一步,大多不会因为程序上多些麻烦就放弃。而相应的社会成本却会因此大幅度提高。

  而且,即使离婚真的就此减少,也不必然意味着对儿童更有利,因为不和谐的家庭关系对子女的伤害甚大,例如,夫妻暴力可能伴随对子女的暴力,即使不直接受暴,目睹暴力也会给儿童严重创伤,在国外目睹暴力儿童是家庭暴力心理治疗的重要对象群体,而离婚是终结家庭暴力的最后手段之一。所以,为儿童利益而限制离婚,也有其负面效应。

  在这些讨论背后,需要认识到的是,所谓“家庭完整”是一种迷思,家庭形态是多样的,不需要受固定的“完整”标准评判,儿童能否健康成长,要看他们能在多大程度上给予负责任的爱和教育,单亲家庭也没有那么糟糕。

  离婚可怕及错误,这是社会充满偏见、单亲家庭弱势及被歧视的结果,找社会解决方案时不能不探根源,更不能往后看。基于儿童利益的家庭观,应该是在给予自由、承认多元的同时给支持。支持不是空话,决策和执行上都可做文章,例如,单亲家庭的经济困境会让孩子缺乏生活安全感及交往和教育机会,最直接的应对是解决离婚抚养费难题,让子女抚养费的通行标准跟上物价,尤其是保证给付——离婚后拒不付子女抚养费的可不在少数。

  □吕频(女声网主编)

  相关报道见A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