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盒蓝莓 乐山市民状告食药监部门
四川在线乐山讯 (记者 高懿) 昨(3)日,乐山,一件不大的官司引得旁听席爆满。原本应该严肃庄重的法庭响起一阵笑声——“他们打电话给我,就说请我吃饭,没有回复我的投诉!”
3月7日,乐山市民李枚加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状告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行政不作为。昨日,该案在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
一盒“进口蓝莓”引发的诉讼
2013年12月25日,原告李枚加在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乐山土桥街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购得“进口蓝莓”一盒,重量125克,金额19.8元。
李枚加认为所购蓝莓并非进口食品,沃尔玛销售的“进口红提”、“进口青提”、“进口黑提”也不是合格的进口水果,并且未标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影响食品安全。2014年1月6日,李枚加向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书面举报沃尔玛食品安全问题,要求查处沃尔玛相关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原告奖励。
原告在诉讼状中说:直至今日(编者注:3月7日),被告仍未履行职责……原告认为被告接到举报后,未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李枚加在《书面辩论意见中》提出:首先,被告对于原告的举报负有法定作为义务;其次,被告对于原告的举报没有依法核实、处理,也未依法给予原告回复并对原告实施奖励;最后,被告不作为致使原告合法权益受损。
被告的答辩
被告——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提交的《行政答辩状》指出,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稽查支队安排工作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现场核实调查,并要求沃尔玛超市提供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经调查、取证认为:1、进口水果属于农产品……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沃尔玛超市无义务在所销水果上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2、根据沃尔玛超市提供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反映,沃尔玛超市所销水果系合格的进口水果。
《行政答辩状》说,稽查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电话的方式向举报人李枚加回复了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举报人接到回复后未提出其他要求和质疑。依照相关规定,原告李枚加的举报行为不属于应当给予奖励的范围。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份证据文件
法庭上,原告、被告双方都提交了一些列相关证据。
焦点集中在两份证据上。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北京泰格瑞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进口蓝莓360千克的证据文件,无法证明他在沃尔玛所购蓝莓就出自这批次商品;另一份证据文件,也只能证明深圳市鑫荣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3年12月13日进口了美国葡萄12927.6千克,无法证明沃尔玛所销售的“进口红提”、“进口青提”、“进口黑提”就出自这批次。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原告在法庭上指出,沃尔玛所售的“进口蓝莓”定量包装,符合《预包装食品通则》的相关规定;案件所涉的北京泰格瑞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荣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均只有“预包装食品”销售资格,而无收购和销售农副产品资质;被告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沃尔玛销售的“进口蓝莓”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因此,沃尔玛销售的“进口蓝莓”等预包装水果,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原告还援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规提出,沃尔玛包装销售农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李枚加说,对于乐山沃尔玛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被告既未实施行政处罚,也未移交有权处理机关处理。
请吃饭还是回复?
被告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提交了《中国电信通话记录查询清单》,证明曾打电话给李枚加,对其提出的投诉给予了回复。
原告在《书面辩论意见》中提出:该清单仅能证明原被告通话的时间及费用,无法证明被告在电话中作出答复。依据行政诉讼举证规则,应当认定被告没有依法答复。
李枚加在法庭上说:“他们打电话给我,就说请我吃饭,没有回复我的投诉!”
旁听席上响起一阵含义不明的笑声。
法庭将择日开庭继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