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临泉原公安局长向下属受贿 向县委书记行贿
安徽临泉县原政法委书记因受贿行贿终审被判16年
新华网合肥4月11日电 (记者鲍晓菁)记者从安徽省高院获悉,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杨华杰因犯受贿罪、行贿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据介绍,在杨华杰受贿的名单上,有临泉县公安局党组成员、公安局交警大队城管中队中队长、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人、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公安局拘留所负责人,以及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以及多个公安局基层派出所的所长、民警,甚至临泉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所为了协调财政局将戒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戒毒所拨付戒毒经费,也向杨华杰行贿1万元。
而杨华杰行贿的对象就是时任临泉县县委书记的王政。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华杰为进临泉县委班子,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到王政办公室送2万元。后来在县委换届时,阜阳市委考核组征求意见,王政推荐了杨华杰。2006年7月,县委换届时,杨华杰当选为县委常委,后被任命为政法委书记。此后,杨华杰多次找机会给王政送钱送物。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春节前至2009年2月,杨华杰为谋取职务升迁,向王政多次行贿累计人民币30.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杨华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6.687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华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30.4万元,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对其两罪并罚。鉴于杨华杰在办案机关掌握其较轻的受贿罪行时,如实供述较重的受贿罪行,且在案发前后已退清赃款赃物,对其所犯受贿罪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杨华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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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报2010年4月14日报道,2010年4月11日,临泉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杨华杰受贿、行贿案,在阜阳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华杰犯受贿罪、行贿罪,被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据法院审理查明,身为公安局长,杨华杰5年内敛财260余万,为了自己职务升迁他也一样行贿了30多万。
杨华杰2004年1月至2009年一直担任临泉县公安局长。 2009年9月29日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批准逮捕。
阜阳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华杰于2004年春节前至2009年6月初,先后收受49人所送钱物折合人民币2608872元、购物卡44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另为谋取职务升迁等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计30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