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洗澡时发病致残 法院判雇佣方不担责

24.12.2013  15:58

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记者 吴忧)提供劳务者受害,若不是因劳务造成,也无证据证明接爱劳务方存在过错,则接受劳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庭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女士患有高血压疾病。2012年6月1日,王女士与被告成都市第一社会福利院签订《临时工工作协议》,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护理岗位。2012年11月18日19时许,王女士在福利院洗澡时疾病发作,值班医师到场给予治疗,后通知其家属将其送至四川省人民医院。王女士先后在省医院、八一康复中心住院共83天,共花费医疗费共计2万元。经鉴定,王女士因自发性脑溢血导致左侧偏瘫,残疾程度为四级。

原告诉称,她是被告的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原告应负全责。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万余元。

被告辩称,事发时,原告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违反院方规定私自到特护B区23号住院老人房卫生间洗澡,在卫生间晕倒。被告值班医师先行对其施救,后通知其家属将其送到医院。在这个过程中,没有第三人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自身患有高血压疾病,加之洗澡时卫生间高温、封闭、空气流通不畅,导致原告昏倒晕厥,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不应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与被告签订《临时工工作协议》时,已满五十五周岁,故原、被告自2012年6月1日起建立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女士自身患有高血压疾病,在成都市第一社会福利院723房间卫生间洗澡时疾病发作,并非在提供劳务活动过程中发病,且发病后被告的值班医生及时进行了诊断治疗,成都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并无过错。故成都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不应当对王女士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