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 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5年以前入学的在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6〕112号

03.05.2016  12:22
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2015年以前入学的在读临床医学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6〕112号

 


四川大学、西南医科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教协同做好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1号)精神和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规定,制定《2015年以前入学的在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计生委  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教育厅

2016年4月26日

 

 

 

2015年以前入学的在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教协同做好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1号)精神和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规定,为有序推进2015年以前入学的在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衔接对象

四川大学、西南医科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3所学校的2013级、2014级、2009级医学长学制(七年制)在读临床医学(含口腔、中医,下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分工负责衔接工作。

(一)高校工作组。

培养高校成立衔接工作组,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学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导师、高校附属医院(住培基地)主要负责人、专业基地负责人组成。

高校工作组职责为:负责衔接政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政策宣传解读,负责对衔接学生临床经历、培养内容进行初审并据实出具书面证明。

(二)省级工作组。

省教育厅科技与研究生教育处、省卫生计生委人事科教处、省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处、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组建省级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省卫生计生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

省级工作组职责为:负责对高校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衔接学生临床经历和培训内容认定函。分为西医类和中医类两个小组,分别负责西医和中医两个专业类的审核工作。

三、衔接原则

(一)自愿申请。

属于衔接对象并自愿纳入衔接的学生,需向培养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生书面申请为省级工作组审核、抽查的必备材料之一。未按时提交书面申请的,培养高校和省级工作组不再受理。

(二)统一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临床经历和培养内容的审核,依据国家卫计委颁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以及国家和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三)分步安排。

2016年先行开展2013级、2009级医学长学制(七年制)在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衔接工作。2017年4月底前启动2014级在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衔接工作,具体时间于该级学生毕业前另行通知。

四、2013级、2009级医学长学制(七年制)衔接工作进度安排

2016年5月3-13日:学生向培养学校书面提交《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经历认定申请表》(附件1),其中申请认定33个月临床经历的人员须同时提交《2016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申请表》(附件2)

2016年5月16-18日:培养学校对学生在读期间的临床经历和培养内容进行初审并在上述两个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

2016年5月19日:培养学校向省级工作组报送初审材料及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3)

2016年5月20-24日:省级工作组审核、抽查,确定学生完成临床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形成审核情况汇总表

2016年5月25日:省级工作组向培养学校返馈审核情况汇总表

2016年5月26-27日:培养学校公示审核情况,受理学生申诉;填写打印省级工作组统一制式的《2015年以前入学的在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经历和培养内容认定函》(附件4)并加盖培养学校公章

2016年5月30日:培养学校向省级工作组报送学生申诉处理情况及建议意见;并上报打印版的个人临床经历和培养内容认定函

2016年5月31日:省级工作组正式下达审核结果并对不符合2016年结业考核报考条件者下达学生临床经历和培养内容认定函;培养高校为达到2016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报考条件者办理报考手续

五、衔接办法

(一)经审核,在读期间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要求并且达到结业考核报考条件者,可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规定,于毕业当年参加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方能按照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学生申请学位的要求,准予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2016年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理论考试时间为2016年6月4日-5日,考试地点在成都(各专业具体时间、地点届时见准考证),所有专业均采用计算机考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理论考试时间另行通知。报考手续办理由培养院校所属培训基地负责。考试不合格者的补考办法,按照四川省现行规定执行。

(二)在读期间不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报考条件者,不能参加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由省级工作组出具《2015年以前入学的在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经历和培养内容认定函》。该类学生毕业后在四川省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基地对其减免已经认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

六、其他规定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下几类人员不纳入衔接对象:

1.2012级及以前入学且已经毕业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2.临床医学硕士学术学位研究生。

3.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精神执行。

4.2013级、2014级经四川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批准的已启动衔接试点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纳入,按培养学校原定试点方案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

省卫生计生委人事科教处,王玉萍,028-86134664

省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处,陈莹,028-86522897

省毕教办:西医专业:张乐莉、韩阳,028-86134105

中医专业:程慧,028-87783671

 

附件:   附件1、2、4.doc [  ] 66 Kb   附件3、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临床经历认定表.xls [  ] 1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