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新增四项优惠措施

23.06.2017  09:41

中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在税收、融资、创办等领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措施。


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北京开始举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在就草案向会议作汇报时表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目前中小企业创办成本较高,引进、培养和留住人才难,建议降低中小企业创办成本,进一步明确相关税收优惠措施,完善融资促进相关措施,并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管理体制。


对此,二审稿增加四项税收优惠规定: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二是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三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四是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在融资促进领域增加的规定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营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在中小企业创办领域,二审稿增加如下规定: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制度成本;国家支持利用闲置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


此外,二审稿还进一步明确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管理体制。其中规定: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