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改革纪检体制:杜绝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顾忌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 如何完善纪检系统的“双重领导”体制,破解同级纪委不敢监督同级党委这一难题。
中纪委官网昨日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三个《提名考察办法》,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近日已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三个《提名考察办法》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在提名条件上,突出强调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干部来源上,明确要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系统外提名,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也就是说,省级纪委书记可从纪检系统外产生。
■ 解读
新办法有助预防塌方式腐败
省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如何产生?谁有权对其的工作业绩作出评价?
三个《提名考察办法》同时明确,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系统外提名;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人选必须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中纪委要会同中组部等有关方面,掌握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这意味着,中纪委、中组部将建立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人才库”。
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淑真对新京报记者说,作为党内监督的利器,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人选至关重要。之前,中纪委虽然不断收紧省级纪委书记的提名权,但如何产生、考察纪委书记、副书记“缺乏具体细化的规定,导致部分基层纪委难作为”。
“以前纪委书记、副书记多从系统内部提拔”,周淑真表示,三个《提名考察办法》抓住了纪委书记、副书记这个最为关键的环节,明确了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的管理权限,特别是其中省级纪委书记应交流任职、可由系统外产生等细化规定,有利于避免纪检干部与地方官员形成利益共同体,导致系统性、塌方式腐败。
■ 背景
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顾虑多
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负责人昨日表示,即便在十八大后强势反腐的大背景下,“不收敛不收手现象时有发生,连‘不敢腐’都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不能腐’”和‘不想腐’更是远远没有做到”。
“各级纪检查办腐败案件时受到的牵制还比较多”,该位负责人表示,“有的地方担心查办案件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存在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情况。部分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顾忌太多。有的地方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严重缺失。有的纪检干部与腐败分子搞利益共同体,搞猫鼠一气”。
纪检干部提名考察办法
1、提名条件
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2、干部来源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系统内和纪检系统外提名,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中央纪委要会同中央组织部等有关方面,掌握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3、提名、考察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中央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纪委书记,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提名、考察。
中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企业纪委书记,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提名、考察。
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提名、考察。
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由中央纪委提名、考察。
中央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纪委副书记,由中央纪委听取企业党委、纪委意见后提名、考察。
中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企业纪委副书记,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听取企业党委、纪委意见后提名、考察,并向中央纪委组织部报备。
(原标题:省级纪委书记可从纪检系统外产生)
编辑:S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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