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年来9位被撤职的中央委员 8人涉贪腐行为
人民网北京10月23日电 (记者贾玥) 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东生严重违纪问题和蒋洁敏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分别给予两人开除党籍的处分。
记者统计,自1995年9月十四届五中全会以来,20年来已有9位中央委员在中央全会上被撤销职务,分别是陈希同、田凤山、陈良宇、于幼军、康日新、薄熙来、刘志军、李东生和蒋洁敏。
其中,在撤职同时被确认开除党籍的有7人,分别为田凤山、陈良宇、康日新、薄熙来、刘志军、李东生、蒋洁敏。
根据官方公布的消息,这9人中,除于幼军外,其他8人均有贪污或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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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召开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决定撤销陈希同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建议依照法律程序,罢免其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1995年7月4日,在调查原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中央发现有些重大问题涉及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决定由中央纪委对陈希同的问题进行审查。
1997年8月29日,中央纪委作出决定,开除陈希同党籍。鉴于其有些问题已触犯刑律,检察机关对其依法立案侦查。
因涉嫌贪污和玩忽职守,陈希同于1998年2月27日经检察机关决定逮捕。6月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两罪对陈希同提起公诉,并于7月20日不公开审理了此案。11天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 年。
陈希同的上诉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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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召开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田凤山问题的审查报告》,决定撤销田凤山中央委员会委员职务,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决定,免去田凤山的国土资源部部长职务。国务院在提请任免的文件中说,“田凤山同志因有严重违纪问题,正在调查”。
2004年9月19日,中央纪委公布对田凤山严重违纪违法的审查结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他人所送巨额贿赂以及礼金,折合人民币503万元。中央纪委常委会建议,撤销田凤山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委员职务,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田凤山涉嫌犯罪的问题和有关线索一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5年11月28日,田凤山涉嫌受贿一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3日,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公开审理。庭审中,田凤山对检方指控均表示认可。14天后,此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田凤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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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七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陈良宇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2007年7月26日作出的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的处分。
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委《关于陈良宇同志有关问题初核情况的报告》。中央决定由中央纪委对陈良宇进行立案检查,并免去其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
2007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委《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期间,滥用职权,支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贷给不法企业主和有关公司巨额社保基金,危害社保基金安全;为不法企业主收购国有公司股权提供帮助,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利用职权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商合作、土地规划、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本人或家人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权谋私,帮助亲属在经营活动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道德败坏,利用职权玩弄女性,搞权色交易;包庇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
2008年3月2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良宇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案。4月11日,天津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上述法院判决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未认定玩忽职守罪成立。
陈良宇没有在限期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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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于幼军同志问题的审查报告》,决定撤销于幼军中央委员会委员职务,确认中央政治局2008年9月5日作出的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于幼军此前曾担任广东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湖南省委副书记、副省长,山西省委副书记、省长等职。被撤销中央委员职务时,于幼军时任文化部党组书记、副部长。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留党察看是仅次于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010年12月,于幼军被任命为南水北调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复出”政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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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召开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康日新问题的审查报告》,决定撤销康日新中央委员会委员职务,确认中央政治局2009年12月29日作出的给予康日新开除党籍的处分。
2009年8月5日,中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康日新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2010年1月15日,中纪委监察部公布调查结果:康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经中央纪委常委会、监察部审议并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康日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0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康日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康日新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查明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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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召开的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2012年9月28日作出的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的处分。
2012年4月10日,鉴于薄熙来同志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央纪委对其立案调查。
2012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央纪委《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3年7月25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22日起,此案连续审理近5天,“济南中院”通过微博做现场文字直播。一个月后,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定薄熙来受贿人民币20447376.11元、贪污人民币500万元。
薄熙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5日,山东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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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召开的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2012年5月28日作出的给予刘志军开除党籍的处分。
2011年2月12日消息,经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证实,铁道部党组书记、部长刘志军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2年5月28日,中央纪委公布立案检查结果,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刘志军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给予刘志军开除的行政处分由监察部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后,另行作出;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刘志军滥用职权帮助北京博宥投资管理集团公司董事长丁羽心获取巨额非法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和贵重物品;道德败坏;对铁路系统出现的严重腐败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013年4月10日,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9日,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7月8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宣判:刘志军被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认定刘志军先后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
刘志军未在限期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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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东生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东生开除党籍的处分。
李东生是继蒋洁敏后,十八大以来第二个落马的中央委员。
2013年12月20日,来自中央纪委消息,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李东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7月1日,中央纪委公布对李东生的立案审查结果:经查,李东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东生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对李东生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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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蒋洁敏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蒋洁敏开除党籍的处分。
蒋洁敏是十八大以来首个落马的中央委员。
2013年9月1日,来自中央纪委消息,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7月1日,中央纪委公布对蒋洁敏的立案审查结果:经查,蒋洁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蒋洁敏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对蒋洁敏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