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性别歧视案原告胜诉
参考消息网1月18日报道 港媒称,黄蓉(化名)赢得了中国第一例就业性别歧视案,这是历史性的。不过尽管判决被中国媒体称为创纪录的,对于这个23岁的女子来说是不够的。她提出了后续诉讼,要求新东方烹饪公司正式就去年因她的性别拒绝她的求职申请正式道歉。
香港《南华早报》网站1月13日刊文称,刚毕业的黄蓉申请新东方一个办事员的职位,不过,她的申请根本没有获得考虑。黄蓉致电该学校时被告知:该职位是为男性申请者保留的,因为该工作需要出差,且包括一些费力的工作,例如为领导拿行李箱。她明确表示她不介意出差,且她很强壮,但是没有用。受到几个月前另一名年轻毕业生曹菊(也是化名)在北京的案子的启发,黄蓉决定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
去年11月,杭州某法庭判决该烹饪学校侵犯了她的平等雇佣的权力,必须向她支付2000元精神损失赔偿。尽管这个赔偿数量比曹菊获得的3万元少,但是本次判决具有重大意义,因为赔款是由法庭判决的,而不是像曹菊那样是庭外和解获得的。
文章称,性别歧视在中国很普遍。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11年进行的调查显示,近92%的女学生表示在就业时遭遇过性别歧视。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进行的调查发现,在招聘时,约69%的雇主有性别要求。
文章称,大部分性别歧视受害者保持沉默。黄蓉和曹菊这样的年轻女性有勇气打破那种沉默令人欣喜。这是有风险的;如果她们的真实身份暴露,她们在中国可能再也找不到工作了。另外,这样做也很昂贵,过程耗时很长,结果不确定,司法体系也不是为了适应这种案件而存在的。
性别歧视来源于性别不平等,这在中国文化中根深蒂固。女婴不像男婴那样受欢迎,女孩子要想被大学接收,通常需要在学校里获得更好的成绩。这种不公正的待遇在工作场所也持续发生。
最近这些案件发生于中国女性权力活动主义上涨之际。2013年11月,10名大学生在冬季大衣外面套上了巨大的纸裤子,站在武汉地方政府大楼前,抗议女性申请公务员工作时被要求进行侵入性妇科检查。那年年初,全国20名女性剃光头抗议大学录取标准歧视。
从2013年起,各个城市的数十名女大学生向当地政府和劳动部门写信报告她们认为有性别歧视嫌疑的招聘广告。
文章称,这种行为值得让人点赞。与老一代相比,这些受过教育的女性更懂得国际惯例。她们了解互联网,知道如何利用现代技术联系有类似思想的人并寻求帮助。
黄蓉告诉我,如果不是有很多女性与她同样有兴趣推动女性权力并帮助和支持她,她不会走得这么远,那些人几乎全是陌生人。其中一个就是曹菊,她不仅资助了黄蓉的法律开支,而且组织了网上请愿支持她的行动。
黄蓉的案件在国内和国际媒体上都引发了大量关注。希望它能让人们更多意识到性别歧视,让用人单位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排除女性申请时能三思,并鼓励更多受到性别歧视的女性也能进行斗争。
【延伸阅读】香港通过修订性别歧视条例 骚扰空服人员将违法
中新网12月4日电 据香港中通社报道,香港立法会3日恢复三读,通过《2014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将服务行业从业员受到顾客性骚扰订为违法行为,并将条例的适用范围,延伸至香港注册的船舶和飞机在香港境外发生的性骚扰个案,以保障空中服务员等。
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在立法会表示,条例经修订后,任何人若向提供或可能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人士,作出性骚扰行为,即属违法;而条例部分用词带有性别色彩,亦有议员关注导游到达外地后遇性骚扰该如何处理等问题,当局认为值得继续研究讨论。
香港从事服务业的员工众多,例如零售业有超过26万人,餐饮服务业超过23万人,护士超过4.5万名,空中服务员亦有约1.7万名。为保障服务业的员工免受顾客性骚扰,特区政府早前提出《条例草案》。
谭志源表示,在条例草案通过后,将会增拨适当资源予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让平机会可以加强宣传,让市民对新的法律规定有更多认识。(完)
【延伸阅读】台湾新规:雇主性别歧视 最高罚款150万
台湾“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雇主若涉性别歧视,最高可罚新台币150万元,并增订雇主应给劳工5天有薪产检假,陪产假也从现行3天增为5天。图为年轻女性上班族下班。(图片来源:台湾中时电子报)
中国台湾网11月21日消息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台湾“立法院院会”今(21)日三读修正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女性劳工每年新增5天有薪产检假、3天半薪生理假,男性的有薪陪产假也从3天增为5天。此外,修法也提高罚则,雇主若涉性别歧视,将从现行的10万元(新台币,下同)到50万元罚款,调高到30万元到150万元。
台湾现行“性平法”规定,雇主对求职者或受雇者招募、甄试、进用、分发、配置、考绩或升迁、教育训练、福利措施、薪资给付、退休资遣,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若雇主违反相关规定,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且应公布违规雇主姓名或名称,并限期改善。新规定上路后提高罚款,明定雇主违反性别歧视相关规定,可处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另现行“性平法”规定,受雇者在配偶分娩时,雇主应给陪产假3日,陪产假期间薪资照给,但未有有薪产检假规定。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受雇者妊娠期间,雇主应给予产检假5天;受雇者在配偶分娩时,雇主应给予陪产假5天,且产检假及陪产假的薪资照给。
“性平法”修订后也放宽育婴假规定,原本必须任满1年才可以请假,现在任满半年就可以请假;父母在未经法院认可收养前的“试行”期间,只要被收养的孩子未满3岁,也能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和请领育婴留停津贴。(中国台湾网 高旭)
【延伸阅读】“性别歧视案”2000元赔偿金背后的价值
核心提示:11月12日,浙江杭州西湖区法院,以被告东方烹饪学校侵犯了女生郭晶的平等就业权为由,判决其赔偿郭晶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继2013年北京海淀区法院“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后首个公开报道的判例。与“第一案”以和解收场不同,郭晶胜诉的司法案例,将女性维护平等就业权的抗争又推进了一步。
===职场女性,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延伸阅读】“性别歧视案”具有标本价值
今日关键词“性别歧视案”
法律的武器只有握在手中,才能检验出其真实威力;公民的权利只有不断争取,才能捍卫自己应得的利益。
评论员赵志疆
女大学生去企业应聘,企业称只要男性而将其拒绝,这算不算歧视?日前,河南籍女大学生黄蓉(化名)应聘文员时因性别遭拒,起诉新东方烹饪学校一案有了结果,法院认定这家企业存在性别歧视,并判赔偿黄蓉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此案属全国性别歧视第二案。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照之下,黄蓉所遭遇的“仅限男性”的招聘,已然涉嫌违法。面对不公正待遇,黄蓉依法维权的勇气让人欣慰,但“性别歧视第二案”本身,却让人有很多遗憾—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就已经实施生效,时间过去了6年有余,依法维权的事例只出现了两次,法律所赋予的神圣权利依然只停留在纸面上。
毋庸讳言,就业歧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大面积存在,而身处弱势地位的女性大多首当其冲。全国妇联曾发布的一项“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显示,九成以上的女大学生求职时感受到性别歧视。而90.2%的被访企业的回应是,招聘“基本上无性别倾向”,却坦陈招收女生有诸多困难。
有业内人士曾直言不讳地指出,经期、孕期、产褥期、哺乳期等“四期”增加的企业成本是女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本原因。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中都涉及了女性就业的权益保护,但是用人单位出于成本考虑更热衷于计算“性别亏损”。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所赋予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往往在现实中被束之高阁,女性面对性别就业歧视忍气吞声的结果,却是用人单位更加有恃无恐的歧视。那些与岗位职责毫无关联的招聘条款,虽然毫不例外地引起舆论强烈质疑,但除却一片口诛笔伐之外,鲜见当事人诉诸法律,类似的场景也因此得以不断上演。
实际上,就业歧视之所以没有引起社会足够重视,并不是公众看不到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而是很多人虽然能够感觉到就业歧视的存在,也会因此而表示不满,但多数时候却只是一声长叹、徒呼奈何,从未将此上升到法律高度来看待,浑然不觉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自己可以庄严地通过法律途径讨还一个公道。从这种意义上看,“性别歧视案”本身也就拥有了一些公益诉讼的味道。
黄蓉针对性别歧视提起法律诉讼,初衷自然是为了捍卫自身权益,但是在鲜有人就性别歧视诉诸法律的现实背景中,此举亦不乏积极的启示意义—面对一种业已泛滥的不公正现象,黄蓉显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在她的身上寄托着无数感同身受者的殷切希望。普通民众叫板制造不公正条款的用人单位,不仅是为了最终的结果,更是为了追求一种通过公开博弈来维权的程序,以及维护个人权益的平台。面对不公正待遇,勇于公开叫板本身就是一种进步,无论最终胜负如何,这对习惯于居高临下的用人单位都是一种警醒和震慑—面对形形色色的不公正条款,公众已经不甘心于徒逞口舌之快,而是决心要借助于法律来讨回公道。
也许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条款还不够细致,也许由此引发的诉讼之路注定不那么轻松,但这些并不是放弃依法维权的理由。法律的武器只有握在手中,才能检验出其真实威力;公民的权利只有不断争取,才能捍卫自己应得的利益。以此来看,此次诉讼的结果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以此表明依法维权合理且可行,进而推动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这才是此次事件的最大意义。
(原标题:中国第一例性别歧视案原告胜诉 港媒:值得点赞)
编辑:SN028
文章关键词: 性别歧视 我要反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