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主要特点辩证透视

08.12.2015  18:11

不久前,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简称《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准则》以2010年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基础,又根据国情、党情的新变化和新要求,作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具有许多新特点。坚持辩证思维,准确把握《准则》的主要特点,对于贯彻落实《准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准则》既“化繁为简”,又“突出重点”,是二者的相辅相成

关于《准则》的修订,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明确提出“化繁为简、突出重点”的要求。《准则》对2010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作了许多修改。一方面是“化繁为简”。《准则》在适用对象上,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但其篇幅却大大压缩了,表达更加精练,要求也更加明晰。另一方面是“突出重点”。《准则》的内容集中聚焦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其他方面虽然与此有关系,但并非直接相关的条文全部删除,使之既符合“化繁为简”的要求,又更加“突出重点”,是二者的相辅相成。这是《准则》的一个重要特点。

◆《准则》既抓住共性,又凸显个性,体现了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

一方面,《准则》抓住了矛盾的普遍性或矛盾的共性,突出了全体共产党员都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其一,2010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对象上只限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则适用于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实现了对象上的全覆盖。这一改变,使得《准则》更加合理,即在廉洁自律上没有“局外人”。其二,《准则》向全党提出了“四个必须”的要求,即“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是一种共同性的、根本性的规范,体现着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及其先进性,对全体党员实现廉洁自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其中,起统领作用的是“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其他具体准则都是以这些根本性的规范为基础的,只有在自觉遵守这些规范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才符合中国共产党的本性要求。其三,《准则》对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提出了“四个坚持”的要求:一是要求树立科学的“公”“私”观,“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二是要求树立科学的“廉”“腐”观,“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三是要求树立科学的“俭”“奢”观,“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四是要求树立科学的“苦”“乐”观,“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这些要求,都是直接针对全体党员及其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所暴露的“短板”,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来强化规范的,是全体党员没有例外地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另一方面,《准则》在面向全体党员的同时,抓住了其中的“关键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有机统一。邓小平同志指出:“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因为许多党员都在当大大小小的干部。”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所以,规范全体党员的行为固然重要,但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更重要。《准则》有针对性地单独规范了领导干部的行为,完全符合邓小平同志和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观点。

《准则》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范,就是要求其从自我“廉洁”出发,做到“四个自觉”:一是厘清角色定位,“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二是明确权力归属,“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三是强化政德自律,“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四是清理自家“后院”,“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其中,各有侧重,覆盖可能导致权力扭曲的方方面面,并突显了党员领导干部的特殊的责任、义务和应有的素质、境界。

◆《准则》既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又吸纳习近平廉政勤政思想,实现了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弘扬

这是《准则》的突出特点,而且到处可见。在此,仅以《准则》对全体党员廉洁自律所提出的“四个坚持”为例,说明其中的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弘扬。

《准则》第一条要求正确处理“公”与“私”的关系,强调要“先公后私”。朱熹说:“一心可以丧邦,一心可以兴邦,只在公私之间尔。”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全国优秀县委书记时,明确要求他们“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心系群众、为民造福”,并希望他们能做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先公后私”思想,在《准则》中得到了充分发挥。

《准则》第二条要求正确处理“廉”与“腐”的关系,强调要“崇廉拒腐”。苏轼说:“物必先腐也,而后虫生之。”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反腐问题时,强调“物必先腐,而后虫生”,而且尖锐指出:“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我们要警醒啊!”他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正是以商鞅之“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来提出警示。基于“从善如登,从恶如崩”的古训,习近平总书记告诫人们“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准则》第二条关于“崇廉拒腐”的要求,既体现着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又是对习近平廉政思想的贯彻和落实。

《准则》第三条要求正确处理“俭”与“奢”的关系,强调要“尚俭戒奢”。褚遂良曾正告唐太宗:“奢靡之始,危亡之渐。”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调研指导时指出:“我们一定要牢记‘奢靡之始,危亡之渐’的古训,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河南兰考调研指导时,他强调要学习弘扬焦裕禄同志“敢教日月换新天”、“革命者要在困难面前逞英雄”的奋斗精神,以及艰苦朴素、廉洁奉公、“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殊化”的道德情操。因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所言:“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能不能坚守艰苦奋斗精神,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准则》第三条的“尚俭戒奢”,不但集古训之精粹,而且赋予其极富针对性的当代意义。

《准则》第四条要求正确处理“苦”与“乐”的关系,强调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传统文化中,就有“艰难困苦,玉汝于成”的观点。范仲淹的《岳阳楼记》,更是明确提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曾指出:“综观世界历史,任何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发展,都会跌宕起伏甚至充满曲折。‘艰难困苦,玉汝于成’,‘多难兴邦,殷忧启圣’。”他在陕甘宁革命老区脱贫致富座谈会上,再次强调“要发扬当年陕甘宁革命老区党员、干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高尚精神”。《准则》第四条关于正确处理“苦”与“乐”关系的要求,把古今苦乐观融为一体,充分展示了中华文化的精神瑰宝。

◆《准则》坚持正面倡导,与《条例》的负面告诫相互呼应,使高位立德和底线立规有机结合起来

《准则》都是肯定性的规范,即从正面提出要求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怎么做”,变以往的“不准”为“自觉”。《准则》将旧版的“8个禁止”“52个不准”等否定性的规范,统统移入同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而新修订的《条例》,则属于“负面告诫”,并列出许多“负面清单”,以否定性的规范表现出来,明令禁止各种违反党纪的行为。

《准则》与《条例》各有侧重,但又相辅相成。前者坚持正面倡导,后者则是负面告诫;前者是明确规定“应该做什么”,后者是则明确规定“不应该做什么”;前者属于高位立德,后者则是底线立规,如此把肯定性要求和否定性“红线”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全范围地规范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从而不给任何违纪或非廉洁行为以任何可乘之机。这是《准则》和《条例》的重要特点,也是其优势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