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回应“中国不执行南海仲裁违反国际法”
2016年5月12日,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召开媒体吹风会,就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接受中外媒体采访,介绍中方有关立场主张,并回答现场记者提出的11个问题。新闻司副司长王晰宁主持吹风会。以下为吹风会实录:
王晰宁:各位记者朋友早上好,欢迎来到外交部新闻中心。大家非常关注菲律宾提出的南海仲裁案,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徐宏司长,向大家介绍中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和立场,特别是从国际法的角度进行阐述。现在,先请徐宏司长作简要介绍。
徐宏:各位记者朋友,大家早上好。今天,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与大家就南海仲裁案有关国际法的问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最近一段时期,有报道说,对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可能在近期作出最后裁决。大家都很关心仲裁结果,也很关心中国政府会怎么看,怎么办。事实上,中方已经在不同场合多次表明,由于仲裁庭对这个案件明显没有管辖权,一个无权机构作出的裁决,当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也不存在任何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大家都很关心中国的这一立场是不是符合国际法。今天,我就从国际法的角度跟大家作些交流。对于在座的很多朋友而言,讲法律可能比较枯燥一点,但既然仲裁案是一个涉及法律的问题,我们还不得不有一点专业的精神。
在开放提问之前,请允许我先做一个概括的介绍。
首先,我们看一下仲裁庭它究竟能管些什么事?
大家知道,“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多种多样,强制仲裁只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立的一种新的程序。而且这种程序与谈判协商等方式相比,它是次要的,补充性的方式。它的适用是有条件的,简单地说,至少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它只能用来解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如果有关事项超出了《公约》范围,就不能采用强制仲裁。也就是说,领土主权的问题不属于《公约》所调整的范围,当然不能就此问题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第二,如果有关争端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活动或执法活动等,缔约国有权声明不接受强制仲裁。这种排除对于其他缔约国而言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上述被一国排除的争端,其他国家不得提起,仲裁庭也无权管辖。
第三,如果当事方自行选择了其他方法解决有关争端,也不应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第四,程序上,当事方必须先就争端解决方式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如果当事方没有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那么也不应当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上述四项条件实际上是缔约国提起仲裁、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四道门槛”。它们是一揽子的、平衡的规定,应该全面、完整地加以理解和适用。
我们讲国际法,首先要知道国际法是什么。刚才我讲的就是国际法。
根据上述条件,我们来衡量一下菲律宾单方面提出的仲裁,不难看出,菲律宾所提仲裁在国际法上至少是“四违反”。
一是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二是即使有关事项涉及到《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也构成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已经被中国2006年的声明所排除,不得提交仲裁;三是中菲还达成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的协议,菲律宾无权单方面提请仲裁;四是菲律宾在程序上没有尽到就争端解决方式与中国交换意见的义务。
总之,菲律宾提起仲裁属于典型的滥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这个仲裁庭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存在。2014年,中国政府发表立场文件,从国际法的角度详细阐明了为什么仲裁庭对此案无管辖权。大家不妨再回去读一读。
但是,仲裁庭并没有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而是曲解《公约》规定,千方百计地迎合菲方主张,违背了应当基于事实和法律得出具有管辖权结论的基本责任,在管辖权问题上作出了很难令人信服的裁决。这样一个裁决,在国际法上是无效的。一个根本没有管辖权、自始就不应该出现和存在的机构,就仲裁事项所发表的任何意见,充其量也只能代表他们这几个人的观点,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更谈不上所谓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下面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王晰宁:大家提问之前介绍一下自己所在的单位,而且每次问一个问题,给大家更多的机会。
一、中国日报:你好,我是中国日报的记者。我想问徐司长一个问题:现在媒体上普遍认为无论中方持什么观点,国际舆论大多数是认为菲律宾提起仲裁案是按国际法行事,中国如果不执行仲裁决议就是以大欺小,不按国际法办事,中国难道不怕被孤立吗?
徐宏:确实有这么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公约》规定了仲裁的裁决具有确定性,那么不论仲裁庭作了什么样的裁决,中国都有义务遵守和执行。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按照仲裁制度的一般原理,任何一项仲裁裁决要得到承认和执行,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仲裁庭必须要对仲裁事项具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管辖权,那么仲裁程序就不应该进行。即使进行了仲裁程序,它的结果也是无效的,也不应该得到承认和执行。按照《公约》,仲裁庭在确定管辖权的时候,它不能够随心所欲,而必须在国际法包括《公约》规定的范围内谨慎行事。
从我刚才介绍的情况来看,在菲律宾所提的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在认定对这个案件有管辖权时,无论是在认定事实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都存在很多明显的错误,违反了《公约》的规定和宗旨,属于明显的扩权、越权。表面上看,它的每一步程序都走了,貌似非常公正。但即使它表面上走完所有的程序,而在实质问题上,由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严重的错误,恐怕最终也只是一场精心设计的“走秀”,其结果当然不会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裁决还没有作出来,有的人就迫不及待地跳出来,要中国遵守、执行裁决结果。那么我不禁要问,这些人究竟要中国执行什么样的结果,什么样的内容?如果仲裁庭只是就与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无关的抽象问题发表一些法律观点,那么我们最多是注意到他们的观点,哪里存在什么执行的问题?如果是要用这个裁决来限制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张或者主权行动,那岂不正好证明了仲裁庭是在越权裁判?这个裁决又怎么可能是个有效的裁决?
单纯从法律上讲,无论中菲双方观点如何,这个案件都应该是中菲之间的一个普通案件。双方采取什么立场和做法,包括如何对待仲裁结果,这都是中菲两国之间的事。但是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一台戏,表演的成分实在是太重。不仅在舞台上有主角和配角粉墨登场,而且在观众席上还有“托儿”呼应,真是挖空了心思,无缝衔接,热闹非凡。这种情况我不知道各位记者朋友以前有没有看到过,反正我是第一次看到。如果硬要说这只是一起单纯的国际法事件,以上发生的这些事情都是巧合,你们有人信吗?
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现在跳出来炒作这个事情的,不管它们多大的声音,多大的声势,但是跟全世界所有国家相比,它们毕竟是少数。而且口口声声把国际法挂在嘴边指责中国的,我们观察了一下,也往往是那些别有用心的政客和非专业人士。恰恰是他们,应该好好补一下国际法的课。我们观察这个案件的关键,不在于中国要不要根据国际法和平解决与菲律宾之间的争端,因为这个答案是非常清楚的,也是非常肯定的;关键在于中国要不要接受一个被菲律宾单方面地、非法地强加于中国的强制仲裁程序问题。这两个问题性质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这方面理性的声音其实有不少,真正的国际法专家发表了不少严肃的、客观的评论,只不过是被一些人有意的、选择性地给忽视了。归根到底我们是要讲法律,讲事实。一些人偷换概念,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误导舆论,但是谎言重复一千遍也变不成真理。一些方面如果真的是要发表观点,我们也拦不住,但是希望它们先把情况搞清楚,多一点专业的精神。事实必将证明,中国是国际法坚定的践行者和维护者,中国一点都不感到孤立。谢谢。
二、英国广播公司:第一个问题是,不管这个仲裁庭有没有管辖权,以及结果有没有法律效力,您认为仲裁庭有没有可能作出对中国有利的决定?第二个问题是,对于普通的不那么懂国际法的人来讲,在地图上看,南海的争议区域离菲律宾很近,比离中国更近,所以在普通人看来,可能菲律宾的论据更强一些。
徐宏: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当然没有办法来预判仲裁庭会作出什么样的仲裁裁决,对谁更有利,这个我们不知道。也许有些国家知道,反正我们现在不知道。但是法律上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仲裁庭如果要审一个案件,不管最终你作出什么样的裁定,首先你得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管辖权,你后面所有的行为都没有根基。如果它没有管辖权,一切行为,包括它最终作出的所谓裁决,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个在法律上没有什么意义。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觉得稍微懂一点法律的人都知道,一个国家对某一个陆地是不是享有主权,跟它与本土的距离好像没什么关系。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在历史上形成的,长期以来也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所以你说的这个观点,我觉得不是一个国际法的观点。谢谢。
三、中央电视台: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中国说菲方所提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但菲律宾并没有要求仲裁庭就主权问题作出决定,仲裁庭在去年10月29日就管辖权问题作出的裁决中也认为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不属于主权争端,为什么要相信中方的一面之词?
第二个问题,有人说,仲裁庭有没有管辖权不应该由中方说了算,而是应该由仲裁庭说了算。仲裁庭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适当成立的,仲裁庭成立后的程序是完整的、独立的、透明的,而仲裁庭已经对管辖权问题作出了决定,认为它对案件有管辖权,因此,仲裁庭下一步所作出的裁决对中方有约束力,中方应该接受并执行,否则就是违反国际法,您怎么看?
徐宏:第一个问题十分重要,因为在该案中,如果菲律宾的诉求实质上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仲裁庭当然就不能管辖。我们注意到,仲裁庭作出了一个与中方立场不一致的结论。要说明这个问题,我想用事实来说话。
仲裁庭在其管辖权裁决中自行设定了判断仲裁事项是否属于主权争端的标准。暂且不说这些标准是否全面、适当,即使按照仲裁庭自己设定的标准,它们得出的结论也是经不起推敲的。按照仲裁庭的标准,要确定菲方诉求是否涉及主权问题,就要证明“处理菲律宾所提诉求会明示或默示地要求仲裁庭先行就主权问题做出决定”,或者“菲律宾提起诉求的实际目的在于提升菲律宾在中菲主权争端中的地位”。但是,仲裁庭在裁决中提出这个标准后,很快就直接接受了菲律宾“并未要求仲裁庭就主权问题作出决定”这一单方面说法。仲裁庭并没有就为何接受菲律宾的说法进行论证,也没有考察仲裁事项与领土主权的客观联系,更忽略了菲律宾提起仲裁的真实目的和仲裁案件的实际效果。
先看客观联系。众所周知,中国历来是对整个南沙群岛主张领土主权,南沙群岛的每一个岛、礁、滩、沙,作为南沙群岛的组成部分,都属于中国的陆地领土。而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南熏礁、西门礁等是低潮高地,本身不产生任何海洋权益。这完全是一个障眼法。
根据国际法,岛礁的海洋权利主体是岛礁所属的国家,而非岛礁本身。每一项海洋权利都与国家有明确关联,《公约》在规范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时,明确将这些海洋权利赋予相关海域的“沿海国”。脱离了国家主权,不先行决定哪个国家是“沿海国”,空谈岛礁的地位和权利问题没有任何意义,这也不构成国家间真实的争端,国际法上没有这样的先例。此外,低潮高地能否被据为领土本身就是一个领土主权问题。如我刚才所说,主权问题不在《公约》调整范围之内,也自然不属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所以客观上讲,岛礁的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权利跟主权问题是无法切割的。
菲律宾提请仲裁的事项与中菲海域划界之间更是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根据国际法,确定岛礁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权利与海域划界密不可分,前者显然属于与海域划界相关的事项。但仲裁庭为了证明菲律宾诉求不属于中国2006年声明所排除的范围,罕见地声称这两者是可分的。这种“切割”的做法,不仅不符合普遍的国际法实践,甚至与这个仲裁庭中两位仲裁员在他们以往学术著作中一贯所持的观点也不一致。两位仲裁员此前一直认为岛礁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权利与海域划界之间相互关联,这次突然颠倒立场,恐怕需要给世人一个可信的解释。
下面,我们看一下菲律宾提起仲裁的真实目的到底是什么。大量证据表明,菲律宾提起南海仲裁案的真实目的就在于否定中国对南沙岛礁的领土主权,并将其非法窃取中国南沙岛礁的行为合法化。在这里,我就举一个例子。2013年1月23日,也就是菲律宾启动仲裁程序的第二天,菲律宾外交部发布一份仲裁程序问答文件,其中明确将案件的目的描述为“保护我们国家的领土和海洋区域”,声称不要“放弃我们的国家主权”。菲律宾这样的表态还有很多。可见,尽管在仲裁庭面前,菲律宾对其诉求进行了一些技术上的包装,使它表面上看起来没有直接提到主权这个词,但是明眼人、内行人一眼就可以看出这只是一种诉讼伎俩,说不上光明正大,也谈不上有多高明。菲律宾其实早已把自己的真实意图很露骨地讲出来了,为什么仲裁庭还装作听不见,还要替菲律宾掩饰?
我们再看一下菲律宾诉求的实际效果又是怎样的。事实上,仲裁庭受理和认可菲律宾的诉求,将不可避免地对中国的领土主权产生实质性影响。菲方将南沙群岛进行“切割”,要求仲裁庭就南沙群岛的8个单独岛礁的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权利进行裁定。如果仲裁庭受理并且认可这样的诉求,实际上将否定中国将南沙群岛作为整体主张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立场。这一点,大家都看得很清楚。我注意到不少媒体也有分析,说一旦仲裁裁决出台,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张将受到限制。可谓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难道作为专业人士的仲裁员反而看不到?
仲裁庭关于管辖权裁决的漏洞还有很多,很多理据都经不起推敲,由于时间关系,加上今天这个场合也不是学术报告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我想强调的是,中国并非不想和平解决与菲律宾的争端,但问题在于这种争端能不能通过强制仲裁的方式来解决,这里有很大的问号。对于关乎国家领土主权、海洋权利等重大敏感问题,很多国家都不接受通过第三方解决争端。因为这些问题涉及国家的核心利益,换作其他任何一个国家,也都不会接受一个并非由它自愿选择的第三方机制的管辖,也不会接受这种机制强加的解决方案。
关于你刚才提的第二个问题,其实我在前面已经谈过了。仲裁庭虽然可以自己判断有没有管辖权,但它不能为所欲为,必须按国际法,按《公约》,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如果它不讲法,只是“作秀”,它的公信力就会有问题。
其实这个案子提醒我们,如何全面、准确并且秉持善意地理解和适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是一个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如果今后别的国家都像菲律宾一样,通过对诉求进行“包装”,滥用强制仲裁程序;如果今后的仲裁庭也都像这个仲裁庭一样无视《公约》所建立的平衡,肆意越权裁判,那么不管什么样的案子,都有可能经过包装提交仲裁,结果是如同打开滥诉的“潘多拉之盒”,特别是世界上30多个国家根据《公约》所作的排除性声明都形同虚设,变成一张废纸。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恐怕不是国际社会之福。这种做法不仅不会促进争端的和平解决,相反会伤害《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信誉,《公约》所建立的国际海洋秩序也会遭到破坏。我们希望各国在看待这个问题时,不要仅仅看到这一时一事,而是要理智一点,要有一些长远的眼光。谢谢。
四、路透社:您刚才讲到中国在这个案件上并不孤立,但事实上支持中国的都是像斐济、老挝这样的小国,大多数西方国家并不接受中国政府的立场,而且似乎中国在舆论方面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中国打算如何加强舆论工作?允许外国记者到南海去参观采访是否会有助于改善舆论状况?谢谢。
徐宏:谢谢,这个问题其实我刚才也谈到了,公道自在人心,判断一件事的是非曲直,不在于听谁声音有多大,这不是打群架。正如你提到的,是一些西方国家在就南海仲裁案发表对中国不利的看法,但西方国家这个集团本身并不能代表整个国际社会。
事实上,我们也和很多来自西方国家的学者和法律官员等专业人士有过非常深入的探讨。应该说,我们在很多法律问题上有着一致的看法,对强制仲裁程序被滥用也同样存在担忧。但这些话不会从政治人物的口中讲出。这说明,即使在西方国家也有很多严肃的、客观的国际法专家从专业角度发出公正的评论。如果记者朋友有兴趣,可以去读一读他们的文章。但是这样的文章一般专业性很强,读起来可能比较枯燥,不像一些政治性的语言那样吸引眼球。
你说得对,中国既然有道理就应该把道理讲出来,今天我就是用这个机会跟大家讲道理。但是我不知道我有没有讲清楚,也不知道你们是不是记得全,更不知道你们之后会不会全面地报道。我们欢迎任何人来和我们讲国际法上的道理,随时奉陪。谢谢。
五、央视中文国际频道:有人质疑,既然中国有这么充分的理由,为什么不去参与仲裁程序?也有人主张,中方至少可以出庭抗辩管辖权,既然中方放弃了出庭的机会,是不是就应该承担后果?谢谢。
徐宏:谢谢。对这个问题,我就简单地做四点回应。
第一,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程序,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利,这种做法完全符合国际法。中国显然也不是第一个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对于一个明显无理取闹的程序,中国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去接受和参与。菲律宾提起仲裁缺乏起码的国际法依据,其行为不可能产生国际法中的任何效力,更不可能为中方增设任何义务。
第二,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程序,是为了维护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的严肃性和完整性,是为了抵制对强制仲裁程序的滥用,同时也是为了践行中菲双方关于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端的承诺。这些承诺,菲律宾不遵守,我们还是要遵守的。
第三,菲律宾提起仲裁,一些国家推波助澜,它们的目的都不是为了真诚地解决争端。菲律宾明知仲裁庭对中菲关于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没有管辖权,明知中方不可能接受强制仲裁,也明知这种方式无助于解决问题,但仍然滥用《公约》的规定,强行提起并推进仲裁程序,另外一些国家从旁呼应,显然都是另有所图。对于这种游戏,中国为什么要奉陪?
第四,无论中方是否接受和参与仲裁程序,仲裁庭都负有查明对争端确有管辖权的国际法义务,但我们看到仲裁庭并没有尽到其职责,所以其裁决也必然都是无效的。因此,不存在中方需要承担什么后果的问题。如果说要承担后果,也应该是菲律宾来承担其滥用《公约》产生的一切后果。谢谢。
六、印度报业托拉斯:有许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功解决争端的案例。就在去年,印度和孟加拉就针对两国间的海洋争端达成了一项协议,其中印度就其主张的海域范围作了一些让步,这是否可以被认为是运用《公约》下的仲裁程序解决争端的成功案例?中国是否认为整个仲裁案是针对中国的一起阴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项联合国框架下的《公约》,中国又是联合国中很有影响力的一员,那么为什么中国对此案反应如此强烈?
徐宏:谢谢。前面我讲了很多观点,都是说明的菲律宾提起的强制仲裁案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们应该完整地、全面地理解《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强制仲裁程序只是其中一个非常次要的补充性程序。
争端解决机制是《公约》确立的海洋法律秩序的支柱之一,其目的在于促进海洋争端的和平解决,巩固国家间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为达到上述目的,《公约》规定了一种双层争端解决机制。在这一机制中,缔约国自愿选择的程序应予优先适用,强制程序则居于次要的和补充性的地位。所以我们一定要弄清楚,《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不仅仅是强制仲裁。实际上,《公约》首先强调的就是要尊重国家的自愿选择,或者说自主意愿。《公约》中有一系列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不作具体阐述了,但如果大家去仔细阅读《公约》,就不难理解这一原则。
刚才你提到了印度的经验。我想印度也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和有关国家解决争议的。不论当事方提交什么程序,都是出于它们的自愿。就南海问题而言,通过谈判和协商来解决有关争端是中国和南海各方经过长期交流、协商所作的政治决定。这一决定不仅写进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而且在中国与相关国家的领导人、高层官员和政府之间的联合声明等文件中一再得到重申。
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一直坚持根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来解决南海有关争端。因为南海问题涉及多个国家,有各种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敏感的政治因素,需要各方的耐心和政治智慧才能实现最终解决。正因为在谈判中国家可以充分、自由、系统地表达关切、交换看法,所以谈判才是解决国家间争端最直接、最有效并且在国际实践中最常用的方法。
中国坚持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有关争端的立场完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反,有些人说只有接受仲裁才是符合《公约》,我认为这种说法完全是对《公约》的无知。谢谢。
七、中文国际广播电台:徐司长您好,我是中文国际广播电台的,您刚才就仲裁的非法性讲了很多了,我想了解的是仲裁的裁决下来以后,中方会不会采取法律的措施加以应对?另外中方有没有什么反制的措施?还有就是如果菲律宾方面在裁决的基础上提出谈判的话,那中方该怎么办?
徐宏:谢谢,刚才我也说到,现在这一起南海仲裁案已经成了一场“走秀”,对于“走秀”的结果,谁还会太认真呢?对此我想强调三点:
第一,中国在南海问题的立场不会改变。菲律宾提起仲裁也好,仲裁庭作出裁决也好,都不会改变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的历史和事实,不会动摇中国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和意志,也不会影响中国通过直接谈判解决有关争议,以及与本地区国家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政策和立场。我们希望任何方面都不要被这个案件所绑架。
第二,中国不会同意任何国家以越权的、无效的裁决作为基础,与中国就南海问题讨价还价,也不会接受任何国家以此为依据提出的任何主张。我们希望菲律宾迷途知返,回到谈判协商解决争端的正确轨道上来。
第三,如果有些势力企图以所谓的仲裁结果为借口,行损害中国主权和权益之事,中国只能坚决应对,别无选择。谢谢。
八、美国全国公共广播电台:有人说,这个仲裁案的一个目的是想确认中国“九段线”的法律地位问题。现在中国不参与这个仲裁,菲律宾也即将有新的总统,并且他似乎表态愿意与中国进行谈判。我的问题是,在九段线问题上,中国是否认为这是可以谈判的?在双边谈判中,中方是否会提出“九段线”的具体坐标,以及中国有没有可能最终通过和平谈判,与其他国家达成双边或者多边的条约?
徐宏:你所说的“九段线”,也就是中国的南海断续线。我要强调的是,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为中国历届政府所坚持。
早在1948年,中国在公开发行的官方地图上就标绘了南海断续线。这个标绘是对历史上中国对南海已经形成的权利的确认,并不是创设新的权利。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任何国家对此提出过异议,甚至许多国家在它们正式出版的地图上,也都标注出这条线。
近年来,一些国家攻击南海断续线,真实的目的是要故意混淆领土争议和海洋划界的争议,企图借此否定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掩盖它们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事实。
回到仲裁案来说,菲律宾要求仲裁庭来确定中国在南海主张的海洋权利范围是不是超出《公约》的规定。跟我前面讲到的道理一样,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判断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因为,根据国际法,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其海洋权利的基础。如果不确定中国对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也就没有办法确定中国根据《公约》在南海可以主张什么样的海洋权利,当然更无从判断,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是不是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到,南海断续线的历史比《公约》要长很多,《公约》也并不是国际海洋法的全部。不管从哪个方面讲,仲裁庭对南海断续线都没有管辖权。至于说到谈判问题,我们一再重申,希望有关各方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和谈判来解决我们之间的争端,这个大门始终是敞开的。谢谢。
九、新华社:有一些国家认为,中国在南海的存在会影响南海的航行自由,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还有您如何看待美国军舰在南海实施的“航行自由行动”?
徐宏:谢谢,谈到航行自由的问题,我要澄清两个概念。一个是国际法上的“航行自由”,另外一个是美国实施的所谓“航行自由行动”或称作“航行自由计划”。这两个概念完全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对于国际法上所认可的航行自由,特别是各国在南海的航行自由,从来没有出现过什么问题。我没有听说哪个国家真的是收到过这方面的投诉,说他们的商船或者公司在南海的航行自由遇到过问题。相反,我们倒是看到很多报道,说在南海的航行自由和安全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是得到充分保障的。所以说,现在有些国家炒作所谓南海航行自由的问题,完全是它们臆想出来的。
说到美国的“航行自由行动”,那又是另外一个问题。这个所谓的“航行自由行动”是一个特有的概念。它是美国在1979年为了反对《公约》制定的一些制度所出台的单边行动,目的是挑战其他国家在美国看来“过分”的海洋主张。这个行动本身就是违反《公约》的,至少有两大违法之处:
第一,它奉行的是旧的海洋法体制,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视为“国际水域”,等同于公海。
第二,它将航行自由等同于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完全背离了《公约》和习惯国际法对航行自由所作的各种限制,同时也不符合和平利用海洋原则、合作原则和适当顾及他国权利的原则。
在中国南海岛礁的附近海域,美国提出所谓的“无害通过”。实际上我们知道,按照《公约》,“无害通过”是有特定含义的。它必须是无害的,而且应该只是通过。“无害”就是指外国的船舶通过领海的时候,不得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者安全。《公约》对于什么叫做“无害”也有明确的界定,如果说是会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者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者使用武力,如果是进行军事演习,如果是搜集沿海国的防务情报,如果是影响沿海国防务或者安全的宣传行为,干扰沿海国的通讯系统等等,这些行动都不是无害的。
《公约》本身对于外国的军舰是不是享有无害通过权,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要求外国军舰进入它的领海应该获得批准或者是事先通知,目的是要保障沿海国的和平与安全。这种规定不是限制《公约》规定的无害通过权,而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这种无害通过是在符合《公约》宗旨和原则的前提下得到实现。
美国军舰放着宽广的海域不走,偏要到中国岛礁的临近海域的狭窄海道里面,这个恐怕不是“无害”,也不是“通过”。因为很明显,它们自己也说,这就是一种挑战,就是要炫耀武力。美国到现在还没有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反过来却要挑战其他国家根据《公约》制定的国内法,我不知道是谁给了它这样的权利!它们这种行为打着“航行自由”的旗号,其实反过来恰恰是容易造成“擦枪走火”,引起地区的局势紧张,恰恰最后会妨碍到真正的航行自由。谢谢。
王晰宁:今天的吹风会就到此结束,谢谢各位记者。
徐宏:谢谢。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