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实施意见 今年起1000个村试点农村社区建设

06.05.2016  12:10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6〕17号),明确从2016年起,全省18个地级市选择2%的村,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等3个少数民族地区各选择5个村至15个村,按全省每年1000个村的规模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通过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努力将农村社区建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农村居民生活共同体。

实施意见》提出从基层党组织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村级治理、社会组织、基层民主协商、社区文化和法治建设等10个方面着力,促进试点村全方位“变脸”升级。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适应城乡人员流动和产业发展特点,创新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扩大党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要以“一村一社区”为主要模式,多村合建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在保持原村、组集体资产仍归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的基础上,成立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规模较小的村民居住区应在居住区实行院落或村民小组自治;要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农村居民为主体,体现农村特点、保持乡村风貌和乡土特色,严禁强制推行大拆大建、撤村并居,避免挂牌式的“村改农村社区”;要搞好与其他农村建设工作的结合,参考美丽乡村建设国家标准、《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建设行动方案(2014-2020年)》等制定符合本地建设标准。

实施意见》强调要夯实农村社区建设基础。一是重视经济基础,以现代产业体系支撑农村转型升级,大力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社区配套产业和项目,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就近就业,吸引外出务工农民返乡,促进妇女居家灵活就业。二是坚持村民自治制度,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策,村民委员会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群团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社会组织为补充的“一核多元、合作共治”村级治理体系。全面推广“中江经验”,继续巩固深化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小组公约),试行将村规民约的遵守情况纳入村民个人信用等级评定。进一步丰富完善村(居)民自治形式、拓展村(居)民自治深度,充分发挥村(居)民小组、院落(小区)、村民聚居区等微自治组织自我服务的作用。通过新媒体平台保障外出人员参与本村自治事务的民主权利。

实施意见》提出了明确的建设标准: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一般应达800平方米,农村社区服务站一般应达300平方米,农村社区室外活动广场不低于人均2.5平方米。同时,试点农村社区要广泛推行“1+6”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即每个村都有村“两委”固定办公场地和“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农民培训中心、文化体育中心、卫生计生中心、综治调解中心、农家购物中心),推行“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分工协同”运行模式,实现社区公共服务项目“一网通”、居民身份证办事“一证通”。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保障,探索建立农村社区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自身财力保障农村社区建设经费需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以县级层面统筹现有各项到村(社区)资金,加大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支持力度,形成合力支持农村社区建设。要出台优惠扶持政策大力培育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城市社会专业人才到农村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和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鼓励农村基层干部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逐步解决农村社区缺乏专职专业工作人员问题。要切实落实省政府2015年出台的提高村(社区)工作人员待遇的规定,农村社区工作人员也要按规定参加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基层政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