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对183个县(市、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

29.06.2018  16:32
  ◎排名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等6项监测指标

  ◎空气质量达标县(市、区)不参与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

  6月28日,记者从四川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为强化公众监督,推动各地扎实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我省近日印发《四川省县(市、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方案(试行)》,将首次对全省183个县(市、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其变化程度进行排名,每月排名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央环保督察组向四川反馈意见时指出,四川部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不够,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等地区均存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不力问题。为此,我省高度重视,加大统筹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方案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履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职责,应当加强领导,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排名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指标,排名内容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等6项监测指标。排名方式上,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由小到大确定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从小到大确定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空气质量达标县(市、区)不参与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

  省环保厅负责公布、通报全省183个县(市、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其变化程度排名结果。公布内容包括月度全省空气质量排名的前10位和后10位县(市、区)名单、各区域内空气质量排名的前5位和后5位县(市、区)名单;季度累计的全省空气质量排名和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的前10位和后10位县(市、区)名单、各区域内空气质量排名和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的前5位和后5位县(市、区)名单。

  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各地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创新思路、加大力度,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让“四川蓝”越来越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与幸福感。(记者 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