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明年实施 成都市环保局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大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那么,这部法律“严”在哪里?它的实施对规范环境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有何作用?记者日前走访了成都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新法中增设了“按日计罚”的处罚方式,这是一个新的标准。负责人坦言,一直以来,“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该制度的设立有效解决了这个问题,这项制度将有效遏制环境违法的高发态势,对排污企业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负责人举例说,例如对“未批先建”行为,过去是责令企业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再罚款5万—20万元,现在环保部门可以直接责令企业停建;环保部门按专项法律罚款后,会责令违法企业改正,并确定一个改正期限,如果逾期不改,继续违法排放的,将按罚款基数按天累计计罚。“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而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专项法决定。”负责人说道。
与此同时,为提高威慑力,新环保法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要造成环境污染,就有可能被定罪。负责人介绍说,根据2013年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的“环境犯罪司法解释”,企业行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被认定为环境犯罪。例如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排放危险物质;排放危险废物3吨以上;排放含重金属等超标3倍;私设暗管排放危险物质;2年内曾因排放危险物质,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第3次实施前列行为的5种情形。又如,企业违法排污造成30万元以上损失,致使乡镇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致使农田5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致森林死亡50立方米,致使30人以上中毒、3人以上轻伤、1人以上重伤等8种情形,只要达到结果的,就是犯罪。(记者 李凌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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