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规范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

12.04.2018  14:11

  针对目前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推进过程中,部分省(区、市)存在的超范围整合、权限下放不到位、对贫困县督促指导不够,部分试点贫困县实施方案质量不高、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仍有待规范等问题,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政策措施,对2018年整合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明确,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推进,开展整合试点的范围是全国832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已脱贫摘帽县)。试点贫困县整合的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突破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20大项资金范围。各省自行确定的其他试点县,可利用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自主开展探索。试点贫困县要紧紧围绕脱贫目标,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支出,避免面面俱到和借整合之名“乱作为”。超出上述范围和标准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抓紧修订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办法、方案等。

  通知要求,进一步抓好实施方案编制和落地。试点贫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主动研究和积极推动整合试点工作,按要求组织编制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瞄准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找出“坚之所在”,排出轻重缓急,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根据资金实际投向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部门。整合资金要优先保障贫困人口直接受益的产业发展资金需求。同时,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的有效衔接。

  同时,进一步加强整合资金和项目管理。坚持将整合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由试点贫困县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及巩固脱贫成效需要,用好用足整合试点政策,实事求是确定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从2018年起,对试点贫困县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占纳入整合范围资金规模的比例不作统一要求。同时,切实防止和严厉查处“完成年度脱贫任务存在明显资金缺口却‘应整不整’”等问题。试点贫困县要加大实质性整合力度,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进一步提高整合的深度和质量,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做好预算调整工作。试点贫困县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扶贫领域融资风险,不得通过明股实债、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举借债务以及开展其他形式的违规融资,坚决遏制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通知强调,进一步落实“省负总责”的要求。省级要加强对整合试点工作的培训宣传、检查督促、调研指导,使干部群众全面准确理解整合试点政策,形成支持和推进工作的合力,对整合试点政策措施理解和执行有偏差、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纠偏和督促整改。各省要把推动整合试点各项政策落实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内容,着力治理对整合试点支持不坚决甚至软抵制的问题,对查实的典型案件,要坚决予以曝光,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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