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至少年投3000万

25.12.2013  12:36
核心提示:昨日,记者从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东莞将每年拿出规模不少于3000万元的资金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东莞将每年拿出规模不少于3000万元的资金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

其中,申报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需是中小微型工业企业,且上年度实际缴纳税金以及减免税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实际缴纳税金以及减免税的核算范围在实施细则中规范)。该类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是指专门用于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专项资金。每年资金规模不少于3000万元,在市经信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另外,该办法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原《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据悉,中小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申报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除外)、服务东莞市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参展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企业以及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该资金将优先扶持符合东莞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微企业。

资助项目

资助项目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以下简称“中博会补助项目”);其他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

资助标准

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

在市中小企业局组织实施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中,符合相关要求的,以其上年度实缴税收贡献地方留存部分产生的增量为限进行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30万元。

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

企业实施的建立自有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提升产品质量及技术含量、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办公设备类)的15%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被市中小企业局认定为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的,以其上年度实缴税收贡献地方留存部分产生的增量为限进行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30万元。担保业务补助按照担保机构上年度为东莞市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每笔业务的担保额根据当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对被市中小企业局认定为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的服务机构,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在示范称号有效期内一次性拨付。机构(平台)建设项目,符合要求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5%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50万元。项目投入费用核算期间从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其中服务场所改造费最高按每平方米1000元核算。

专项服务活动给予不高于50%的补助。其中,经市经信局认可的综合性或行业性大型活动,每场最高补助额为20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3场;培训讲座与研讨会类项目每场最高补助额为3万元;其他类型项目每场最高补助额为5万元。每家企业年度申报服务活动项目累计不超过3宗。

中博会补助项目

对由东莞市代表团组织参展的企业,适当补助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万元。企业获得国家、省费用补助的,则相应抵减市财政的补助额。

链接:

承担国家级省级产业

或将获专项资金支持

本报讯 (记者关旭东、唐红杰)昨日,记者从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东莞将对积极承担国家、省级产业发展的企业进行专项资金支持。对国家立项且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东莞市财政按1:1的比例配套资助;对省立项且获得省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0.5的比例配套资助。项目可在完工且通过验收后一年内一次性申请配套资助,不过项目完工后一年内未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申请配套资助(无须验收的除外)。

为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省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争取更多的上级政策资源落户东莞市,东莞出台《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进行资助。

资助标准:


对国家立项且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1的比例配套资助;对省立项且获得省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0.5的比例配套资助。

据悉,对国家、省立项且获得国家、省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加上国家、省财政资助资金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同时,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5%。属于贷款贴息资助的,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加上国家、省财政贴息的总额不超过项目贷款实际利息支出。同时,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不超过项目贷款实际利息支出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