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川房协〔2017〕26号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自2016年12月起施行的《资产评估法》,赋予了行业协会“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的法定职责。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17〕155号)提出要求:“行业协会要健全自律管理制度,发挥规范行业主体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的作用”。据此,我会委托省房协房地产估价专委会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了 《四川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公约》,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履行。
附件:四川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公约
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
2017年3月20日
附件:
四川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省房地产估价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资产评估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以守法、诚信、公平、自我约束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公约为全省房地产估价行业的自律行约,适用于在四川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
第四条 根据国家赋予行业协会的职责,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房协)担负本公约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守约褒扬、违约处理、修订解释的职责;省房协房地产估价专委会是相关职责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评估报告、工作成果的客观、真实、合理性。
第七条 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评估准则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严格执行评估机构法定禁止性行为的各项规定。不聘用、不指定不符合法律规章的人员从事评估相关业务。
第九条 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第十条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恶意挖同行墙角,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聘用同业人才。
第十一条 不以欺骗、利诱、胁迫、恶意压价、支付回扣或贬损、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二条 不签署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价成果。
第十三条 恪守职业道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违反法定禁止性行为规定。房地产估价师(以下简称估价师)开展评估业务必须加入评估机构、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执业,杜绝“挂证”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按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公约使用范围内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应充分认知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自律条款,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房协委托房地产估价专委会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1、结合行政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及对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开展自律公约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审核房地产评估机构填报协会的相关信息资料;
3、组织房地产评估机构汇报专项工作;
4、受理投诉、举报并调查核实。
第四章 守约褒扬
第十七条 对守约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以适当方式给予褒扬。
第十八条 在行业评优或信用等级评定中,将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守约作为评选的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 在省房协对外宣传、推荐工作中,将守约房地产评估机构列为宣传、推荐的重点。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经查实并被认定为违约行为的,由省房协根据违约程度,给予警示提醒、业内通报、社会公示、建议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并要求整改。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从业行为负责,承担违约的责任。
1、警示提醒:以书面或约谈的形式告诫、提醒。
2、业内通报:以适当方式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3、社会公示:在省房协网站公示。
4、建议行政处罚: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