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专项活动”力保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安全

20.01.2016  11:11

  去年3月,四川省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为期两年的专项行动,主要内容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监督活动”,今天(19日)上午,省检查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将近一年的行动成果进行公布。

  记者了解到,专项行动开展以来,2015年3月,省检察院联合各成员单位下发了实施方案,对专项活动进行周密部署。4月,在旺苍县组织召开全省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现场会,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监督活动”进行专门部署。11月,在巴中市组织召开全省检察机关“两个专项活动”推进会,总结回顾前期开展情况,对“两个专项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三是加强调研指导。2015年8月、9月,省检察院在成都、攀枝花、泸州、广元等地开展专题调研,实地了解专项活动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出指导。专项活动中,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走访行政执法机关,主动上门通报情况,争取支持配合,破解工作难题,专项活动总体进展较快。

  环境资源保护与食品药品安全,是老百姓最关心,与生活最息息相关的问题。记者了解到,2015年3月至12月,全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72件232人,起诉575件952人;批准逮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3件59人,起诉119件193人,确保了相关犯罪案件的办案力度和进度。省“两个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罗春梅告诉记者:对专项活动中发现的重大疑难案件,省、市两级检察院均予以挂牌督办,截至目前,省检察院已挂牌督办生产、销售病死猪肉、非法占用林地、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重大案件15件。

  此外,为了促进司法公正廉洁,全省检察机关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走访督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收集监督案件线索,尽可能发现和纠正“两个专项活动”领域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截至2015年12月,全省检察机关监督移送两个专项领域涉嫌犯罪案件314件364人,监督立案45件51人,目前已有53件65人获有罪判决。专项活动以来,我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食品安全、土地、环境保护等监管领域职务犯罪262人,开展职务犯罪预防475件次。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还将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加大对专项活动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监督,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最大效能,并持续推进我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应用管理,努力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的严重关切。

   四川省检察机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高某平污染环境案

  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高某平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绵阳某镇开办压榨油渣加工厂,使用白土和废油渣,采用高温蒸馏的方法生产不合格的燃料油。经认定,被告人高某平生产柴油和燃料油所用原料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8废矿物油类危险废物,会对水源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案发后,受镇人民政府委托,四川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从被告人高某平处转运走含有HW08废矿物油类危险废物物资188.272吨。

  2014年12月12日,绵阳市安县环保局在排查中发现高某平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该局于当月13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同日,安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在该案办理过程中,针对涉案危险废物的提取、鉴定等问题,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证据,确保了案件办理质量。2015年12月15日,安县检察院对高某平涉嫌污染环境案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安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高某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二 青川“11.5”非法猎杀珍贵野生动物案

  2014年9月20日至2014年11月5日期间,李某晋、杨某山、张某海、李某华等9人多次相互邀约,驾驶越野车进入青川县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使用单管猎枪、步枪、火药枪猎杀黑熊1只、斑羚2只、猕猴2只、野猪6只。2014年10月18日,李某晋将猎杀的黑熊以2.6万的价格出售给何某浩、刘某君。经鉴定,黑熊、斑羚、猕猴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2014年11月6日,青川县森林公安局分别对李某华、张某海、杨某山、董某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李某晋、白某友、白某成、王某富以涉嫌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立案侦查,同月19日对何某浩、刘某君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立案侦查。经审查后,青川县人民检察院从 2015 年3月4 日到6月30 日,分别对上述11名被告提起公诉。同年4月至12月期间,青川县人民法院分别以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李某晋有期徒刑7年,判处杨某山、张某海有期徒刑4年,并处相应罚金;李某华、何某浩、刘某君等8名被告分别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8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三 王某林、王某红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买卖枪支案

  2014年年底,王某林在宝兴县某村砍伐直径为40公分的野生红豆杉1株,断筒后背回家中藏匿。2015年4月至5月期间,王某林与其子王某红共谋,由王某林砍伐,王某红协助搬运,先后在宝兴县多个地方砍伐野生红豆杉6株并断筒后运回家中藏匿,伺机出售。经鉴定,被砍伐的野生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中一棵树龄已超过800年,在孑遗植物保护方面具有很高的科研保护价值。另查明,王某红还在2014年以300元的价格从杨某处购买一支自制枪支。经鉴定,该枪支系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2015年5月11日,宝兴县森林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6月3日,侦查人员在王某林、王某红家中将二人抓获,并对其住宅依法进行了搜查,当场查获尚未转移的全部红豆杉木材,改装枪支1支。宝兴县检察院于同年7月8日对王某林、王某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于11月21日,对二被告提起公诉。2015年12月30日,宝兴县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王某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王某红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千元,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王某红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四 陈某平、钟某树玩忽职守、受贿案

  2009-2013年期间,时任犍为县林业局副局长陈某平、工作人员钟某树二人,在分别分管、负责珍稀苗木培育项目、森林抚育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审批职责,检查验收走过场,致使项目实施人王某某等人冒名领取项目补助资金,造成国家损失33万元。在查处二人玩忽职守行为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查明: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分管、负责的种苗采购项目、桫椤湖湿地公园植被恢复与景观构建、森林抚育项目实施过程中,为项目实施人徐某某、宗某某、潘某某等人提供帮助,陈某平、钟某树二人采取索贿等方式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65万元、44.9万元。

  2015年1月,犍为县检察院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对二人立案侦查。4月,该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7月1,犍为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15年8月,犍为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陈某平有期徒刑7年4个月;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钟某树有期徒刑7年。

   案例五 刘某真生产、销售假药案 刘某勇销售假药案

  2011年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刘某真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河南省郑州市中药材市场购买了布洛芬片、安络痛片、食母生、钙片,从网上购买了空胶囊、制造药品的设备和包装,灌装生产“祛寒镇痛胶囊”、“筋骨痛胶囊”、“喘特宁胶囊”、“筋骨康胶囊”等假药。为便于销售,他还伪造了药品生产许可证、国药准字等批文,以虚构的“甘肃汇仁药业有限公司”、“贵州仁惠药业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宣传推广。

  被告人刘某勇通过网络获悉相关消息后,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便以每瓶5元至6元的价格从刘某真处购进药品2000余瓶。刘某真以“赵继开”的假名,通过物流向刘某勇发售假药。刘某勇收到假药后,又假借“重庆中诺医药”、“达州市谕林药业”之名,伪造出库单,以每瓶9元至15.5元的价格在开江县内推销,非法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刘某真的制售假药窝点查获假药24583瓶,药品包装、说明书134586份。

  开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了上述假药。经开江县检察院建议,该局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立案查处。2014年6月18日,开江县公安局以销售假药罪对刘某勇立案侦查,2014年10月28日,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刘某真立案侦查。经开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审查起诉,2015年2月5日,开江县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刘某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9月28日,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刘某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案例六 彭某刚、高某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5年4月,被告人彭某刚与被告人高某斌收购楠竹笋后,在四川省天全县某地,使用彭某刚提供的硫磺熏制楠竹笋10000余斤。期间,彭某刚3次用车将熏制过的楠竹笋拉到他处存储以备销售,并销售了部分熏制楠竹笋,得款2210元,其分给高某斌700元。2015年4月13日,天全县公安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在该县公路上挡获了彭某刚转运的熏制竹笋2620斤,在高某斌家中挡获熏制竹笋4180斤。

  2015年5月4日,天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天全县公安局处理。2015年5月18日,天全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经天全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同年10月23日,天全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彭某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高某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七 祝某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祝某磊将其屠宰、分割后的病死猪肉1000余斤运到成都市锦江区某农贸市场,以每斤5元左右的低价卖给应某良(已判刑)等人。2010年9月至2011年11月,祝某磊又将收购的病死猪运到成都市温江区进行非法屠宰、分割,并将病死猪的片子肉、骨头分别以每斤5.2元和3元的价格卖给应某良、易某东(已判刑)等人。2012年2月,祝某磊因生产、销售病死猪肉被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取保候审期间,祝某磊继续经营病死猪的屠宰、加工、出售生意。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祝某磊从黄某康(已判刑)、黄某秋(已判刑)处收购病死猪2万余斤,在郫县屠宰、分割并销售。

  2013年12月30日,祝某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新津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新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审查起诉,2015年6月5日,新津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祝某磊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判决后,新津县检察院认为,县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祝某磊在2009年8月至2011年11月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导致量刑畸轻,遂依法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2015年12月9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祝某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四川台记者 向显焱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