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车管理办法征意见9日截止 专车性质成焦点

08.11.2015  12:03

    由交通部起草并于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将于明(9)日截止意见反馈。

    昨天,交通部召集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的21位交通规划、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就“专车”的新业态、发展现状、营运资质规范以及地方试点和中央立法的关系等方面展开交流讨论。

    焦点1

    “专车”是否属运输服务?

    “专车”是运输服务还是电信类服务?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经济所副总工程师何霞认为,“专车”平台公司属于经营性的信息服务公司,但同时也是运输服务提供者。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认为,不该把“优步”这样的公司定为出租汽车公司,而应定义为新型的交通运输网络公司。傅蔚冈认为,这些公司提供了一个接入平台,出租车运营企业把车辆和服务接入平台。

    也有专家认为“专车”属于运输服务。暨南大学行政法学专业教授刘文静表示,“专车”与传统出租汽车相比,只是叫车方式不同,“不管是通过互联网、电话还是招手打车,最终提供的都是运输服务。

    深圳大学运输经济专业教授韩彪则强调,乘车形式、交易方式的变化不能改变出租服务的本质。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也表示,“滴滴”今年上半年在一起商标侵权诉讼中,在向法庭提供的证词里明确表示其服务属于运输类服务,法院也据此作了审判。

    焦点2

    《办法》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

    在征求意见期间,一些高校研究机构提出,交通部出台的规章应该是建议性质而非强制性质。那么,交通部出台《管理办法》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客运管理处处长苏奎表示,正是因为现在的专车发展遇到了问题,乘客与司机、司机与平台以及新老业态之间存在矛盾,在地方上已经开始激化,影响了社会稳定,所以迫切需要相关管理办法出台,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认为,“专车”需要规范发展,目前《暂行办法》也是有法可依的。“国务院的412号令在前面描述发布词的时候就写清楚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保留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文件中的三个许可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王静也表示:“412号令就是交通运输部去年关于出租车管理体制的上位法依据,从合法性来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焦点3

    “专车”是否需要发牌照?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认为,交通部此前的一些办法和北京市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办法都认可存在使用出租汽车为客户提供的第三方客户运营公司。“现在我们提出网上预约出租车需要发牌照,我觉得这是不合适的。

    不过,李俊慧却认为,目前的“专车”等新业态都是以营运为目的的,“首先你挣了钱,至于挣了100元还是10元,都改变不了营运性质。目前‘专车’跟出租车形式类似。乘坐传统出租汽车可以提供正规发票,但是付钱乘坐专车也是购买运输服务,却没有即时的服务发票。

    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主任程世东则提出,判断是否营运是对运输服务行为评价的,而不是评价提供服务的主体,“驾驶员不管是专职还是兼职,其提供的运输服务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那就应该是营运性质的,因此作为服务相关的要素——车辆、驾驶员等就应该纳入行业的管理。

    焦点4

    是否应让地方先进行试点?

    近日,一些机构公开建议,立法应该给“专车”发展和传统出租车转型一个过渡期,给地方先行试点的机会。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中央立法没有问题,但应突出原则性、底线性的规定。“确实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或者是消费者权利保护,可以做一个补位性的规定,把平台责任到底是什么说清楚。

    北京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继孚则表示,当前“专车”发展已经引发了社会稳定、乘客安全等一系列问题,行业管理部门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制定政策予以规范,十分必要。如果国家再不立法,而是“让子弹飞一会”,是政府不作为的表现。

    傅蔚冈则认为,对《管理办法》中如何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管理,以及第三方平台保险责任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细化。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钟庆瑞认为,应该由中央先行立法,给地方划一个框架,具体情况由地方根据中央的规章再行决定。 (记者 吴为 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