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医院预留30%专家号 优先保障转诊患者

05.10.2014  11:38

省卫计委解读分级诊疗政策

本月起,我省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制度。日前,省卫计委继续就《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药品采购销售

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据省卫计委《关于完善药品配备政策支持分级诊疗制度的通知》要求,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非公办基层医疗机构用药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2014年底80%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公立医院用药

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三级公立医院使用基本药物(含四川省增补基本药物)占药品总金额比例分别达50%、35%以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药

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中心卫生院采购国家基本药物金额占药品总金额比例为60%以上,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65%以上,村卫生室为70%以上。

基层医疗机构采购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四川省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采购药品,采购价不得高于中标价或最高限价,鼓励在最高限价以下进行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主要采购价格较低的统一定价药品,严格控制原研、优质优价等区别定价药品的使用。

门诊住院流程

建立转诊绿色通道

据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大型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服务流程的通知》要求,优化省属、国家卫生计生委驻川医疗机构、市(州)级大型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服务流程。

设立双向转诊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为加强首诊患者转诊管理,构建双向转诊服务体系,制定合理双向转诊流程,建立双向转诊工作制度,加强转诊患者随访管理,保障转诊患者治疗全过程的可追溯性,统计上报转诊相关工作信息等。

建立转诊绿色通道

在门急诊、取药处、入院手续办理处、出院结算处等区域设立专门的双向转诊服务窗口,提供转诊服务、政策宣传和信息咨询。转出医疗机构为双向转诊责任单位,全程负责联系患者转诊事宜。转入医疗机构要保障转诊患者优先获得门诊与住院服务。

优先保障转诊患者诊疗

将部分专家门诊号源预留给签订了双向转诊协议的县级及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甲以下民营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并根据实际情况,派出专家到县级及基层医疗机构设立延伸门诊或延伸病房,确保转诊预约患者优先诊疗、优先检查、优先入院。

医疗机构管理

加强分级诊疗督导考核

省卫计委将以我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重点是公立医疗机构为范围,结合“机构自评”及“分级考核”,加强分级诊疗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同时,将分级诊疗制度的考核结果列入我省卫生重点督查考核内容,对考核结果进行全省排名及通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以分级诊疗工作管理、保障患者基层就医、新农合报销政策、分级诊疗宣传、工作实效5大类24点内容进行考评。要求2014年努力实现80%的县级医院与上级医疗单位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力争2015年年底实现全覆盖。

中央驻川、省属、市州级医疗机构

以分级诊疗工作管理、落实分级诊疗相关制度、政策宣传、促进基层服务能力提升4方面19点内容进行考评。分级诊疗考核明确要开设专门的转诊绿色通道,有序接收下级医疗机构上转患者,保障上转患者优先接受各类诊疗服务;将本单位30%的专家门诊号源预留给签订了转诊协议的下级医疗机构优先使用。

县级及基层医疗机构

以分级诊疗工作管理、落实分级诊疗相关制度、政策宣传、能力建设和转诊工作实效5方面23点内容进行考评。首诊责任制纳入对县级及基层医疗机构的考核。要求县级及基层医疗机构经基层首诊且需要上转的患者,实现90%通过双向转诊渠道;新农合门诊患者,实现90%通过县级及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甲以下的民营医疗机构向上转诊;城镇医保患者需跨县域上转,实现90%以上通过属地县级医院进行转诊;群众对本单位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满意度达80%以上。

(见习记者 薛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