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专家:个税改革不应仅关注扣税额

24.11.2015  09:22

   [摘要] 最近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等部门传递出一个重磅信息。财经委员会正在建议有关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统筹考虑代表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杨志勇

  最近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等部门传递出一个重磅信息。财经委员会正在建议有关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统筹考虑代表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这让我想起了今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的两件议案。王法亮等几十位代表委员们提出,鉴于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的滞后性日渐凸显,工薪所得的 起征点仍需提高,个人所得税法六次修改忽视了工薪所得纳税人之外的其他劳动者,缺少反避税等国际税收内容,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分类所得税。计算应纳税额首先要将所得进行分类。税法将个人收入分为11种。各类所得按各自不同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个人 的全部应纳税额等于各类所得分别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实际上,社会各界关注的所谓“起征点”问题,只是就其中的工资薪金所得而言的。

  工资薪金所得所提供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最多,约占个税收入的60%。从现实来看,多数人希望工资薪金所得在缴税前能多扣除一些,留出更多的可支配收 入。个税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事实上也在不断提高,从800元到1600元,又到2000元,再到现在的3500元。顺便普及下,这个减除标准可以叫“免 征额”,但肯定不能叫“起征点”。随着物价上涨,生活成本费用提高,免征额进一步提高就是自然而然的事。

  提高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标准扣除的直接提高,如将3500元提高到5000元或提高到10000元。提高到什么水平,则取决于个税定位。如果 个税定位为精英税,只对少数人征收,那么标准扣除提高到10000元甚至更高都没问题;如果个税定位为一种大众税,那么标准扣除提高的空间就可能很有限。 二是标准扣除之外加专项扣除。住房、医疗、教育等大笔支出可以适用专项扣除。显然,在一定意义上,两种方案的税负可以等价。既然个税改革选择了分类与综合 相结合的目标,那么后者可能更优。专项扣除可以更多地考虑不同家庭的个性化因素,因而更有针对性,也更加人性化。当然,选择第二种方案,标准扣除也应该指 数化,实现与物价变化的联动。

  之前,加强个税征管,多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结果是,能够管得到的管得更严。这种状况需要改变。个税要更加公平,就应该加强现金交易管理和反洗钱力 度,将一些游离在目前税收征管视野之外的富人纳入其中;通过国际税收合作,将国际避税减少到最低限度,让居民享有真正公平的税收待遇。显然,这项工作的完 成除了税务部门的力量之外,还需要金融综合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共同努力。这是个税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做好了,个税征管所需的收入信息就容易获取,从而有利 于征管工作的改进。

  个税的人性化还可以适当增加小额福利扣除,每人每年一定的小额过节费可以扣除。韩国、新加坡均有类似做法。这么做也可以避免社会上“月饼税”、“粽子税”等不利于税收形象的说法,从而有利于促进税收制度的现代化。

  个税要更加公平,最终必然走向更全面的综合所得税制。除资本利得外,其他各项收入应该合并之后,适用统一的方法应算应纳税额。这应该是一项远景目 标。毕竟任何制度的选择要考虑现实的约束。个税的约束就在于目前个税仅提供了税收总收入中的6%。税收制度的选择不能不考虑征管的成本和收益对比。但这样 不是说个税综合制改革从此不再往前而行。务实的选择是可以为此准备必要的条件,打好基础。等到某一天条件具备,改革自然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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