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2014年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知识产权局,有关项目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级专利实施和促进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14〕16号),2014年省级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及对应项目资金拨付你市(州)或扩权强县试点县财政局。我局现将2014年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下达给你们(附件1),请抓紧做好签订合同、资金划拨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签订项目合同 (一)实施类项目。省局委托市(州)知识产权局与下达本市(州)实施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包括扩权试点县项目),依据《项目申报书》和批准的专项资金数量,签订《项目合同书》(附件2)一式五份,于5月20日前汇总报省局规划发展处审核、备案。扩权试点县知识产权局应积极配合市(州)知识产权局做好《项目合同书》签订工作。 (二)促进类项目。省局与促进类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附件3)一式五份,请市(州)知识产权局指导促进类项目单位,依据《项目申报书》要求的内容和批准的专项资金数量,填写《项目合同书》,于5月20日前报省局规划发展处汇总。 三、划拨专项资金 (一)实施类项目。各市(州)、扩权试点县知识产权局尽快与本级财政局联系,依据市(州)知识产权局与项目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并严格按照《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1〕1号)的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促进类项目。各市(州)知识产权局依据促进类项目单位与省局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并配合省局做好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严格资金管理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知识产权局应指导项目单位按照财政资金绩效考核要求建立专账,按照专项资金支出计划,严格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用于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工作,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二号附一号 610041 联系人: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 邱蓉、李杰 电话/传真:028-85577320,8551243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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