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11.12.2015  17:05

川知发〔2015〕137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加强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按照《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1〕1号)和有关加强财政资金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的要求,现将2015年度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期检查范围及依据

范围:2015年下达的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

  依据:《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1〕1号)和《项目合同书》。

二、中期检查内容

(一)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是否按《项目合同书》明确的计划实施,进度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完成项目规定任务的程度等。

(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经费是否按照规定和计划使用,开支是否合理等;资金使用的数量及占比情况;资金支出明细等。

(三)项目实施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和确保项目完成的改进措施,以及对实施项目和做好中期检查工作的建议等。

(五)项目变更或调整事项。项目实施的主体、内容、计划、目标,以及预期完成的时间等由无变更或调整,若无充分理由不得更改;若确需更改,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上述中期检查内容和所在地市(州)知识产权局或省局相关处室的要求进行自检,形成《项目中期检查自检报告书》,并按时上报。

三、中期检查安排及要求

(一)实施类项目,由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中期检查。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本地项目(含扩权强县)承担单位按照中期检查内容进行自检,审查《实施类项目中期检查自检报告书》并签署意见;对项目单位提出的变更或调整的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汇总《实施类项目中期检查自检报告书》,填报《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实施类项目执行中期检查情况汇总表》报省局审核、备案。

(二)促进类项目,由局相关处室负责组织中期检查。局相关处室负责指导项目单位按照中期检查内容进行自检,审查《促进类项目中期检查自检报告书》并签署意见;对项目单位提出的变更或调整的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汇总《促进类项目中期检查自检报告书》,填报《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促进类项目执行情况中期检查汇总表》,报规划发展处备案。

(三)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局机关相关处室要把项目中期检查工作作为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推动项目实施,确保完成计划任务、达到预期效果的重要措施,切实把中期检查工作抓实、抓好。认真总结和积累中期检查工作经验,形成项目中期检查情况报告。

四、材料报送

请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局机关相关处室负责将《项目中期检查自检报告书》、《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中期检查汇总表》、项目中期检查情况报告一式一份及其电子文档,于2016年3月15日前汇总报省局规划发展处。(各市州自行存档一份中期检查情况材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2号附一号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

联 系 人:邱蓉、李杰

联系电话:85577320、8551243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实施类项目中期检查相关工作资料

2.促进类项目中期检查相关工作资料

3.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合同约定内容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

(附件1-3请到四川省知识产权信息港 http://www.scipo.gov.cn/ 公示栏通知下载)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