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信息公开表(2017)川知法字第54号

29.12.2017  02:26

 

案号

(2017)川知法字第54号

专利号

ZL201620616348.8

专利名称

一种能够提高脱净率的新型玉米脱粒机

专利权人

李禄海

请求人

李禄海

被请求人

苍溪县鑫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马锐

查明事实

2016年6月22日,李禄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能够提高脱净率的新型玉米脱粒机”的实用新型专利,2017年3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 201620616348.8。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可归纳为:A.玉米脱粒机;B.该玉米脱粒机包括进料斗、前仓壳、后仓壳、左侧板、右侧板、底板及出料口;C.在前仓壳、后仓壳、左侧板、右侧板及底板之间形成的脱粒空间内安装有带脱粒筋的脱粒辊筒;D.后仓壳为圆弧状压板;E.后仓壳尾部两侧连线方向设置有弹性部件B。

被请求人鑫悦公司销售的的玉米脱粒机的技术特征为:a.玉米脱粒机;b.该玉米脱粒机包括进料斗、前仓壳、后仓壳、左侧板右侧板、底板及出料口;c.在前仓壳、后仓壳、左侧板、右侧板及底板之间形成的脱粒空间内安装有带脱粒筋的脱粒辊筒;d.后仓壳为圆弧状压板。

处理结果

将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可以看出,被控产品缺少技术特征E(弹性部件B),对此请求人也表示认可,技术特征E的作用是阻挡小玉米棒在没有充分脱粒的情况下从后仓壳尾端漏出,同时与玉米棒充分碰撞,提高玉米棒脱净率。综上,被控产品未完全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没有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鑫悦公司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人李禄海的处理请求不能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请求人李禄海的处理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