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让陈同佳来台湾自首 蔡英文当局居然出这招
原标题:为了不让陈同佳来自首,蔡英文当局居然出这招…台媒:陈恐成“人球”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19日证实收到陈同佳决定到台湾自首的信。同日,蔡英文却以“必须由港台双方司法互助”为由消极回应。 台湾“中央社”20日报道称,陈同佳及劝说其赴台自首的牧师管浩鸣已遭台“内政部移民署”管制入境。台湾《联合报》说,蔡当局遇到政治问题,言必称支持“香港人权”,力挺“反送中”,但遇到司法问题,却变成“反送台”?蔡当局紧咬“司法互助”,陈同佳恐成为夹在台港之间的“人球”。
台湾“中央社”20日报道称,台“内政部移民署”已将陈同佳和劝说其赴台自首的香港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标记管制,未解除管制前二人将无法入境台湾。台陆委会对此称,若港府有意让陈同佳来台“投案”,应承诺透过“司法互助”方式,提供本案在港的“相关事证”,以利侦办,因此,台当局“有必要先对相关人员入境采取管制作为”。
此前一天(19日),林正月娥证实已收到陈同佳称决定到台湾自首的亲笔信,并表示特区政府会安排陈同佳前往台湾,再由台湾当局接收,正等待台方回应。台陆委会当日下午便声称,港方未就案件提供“在港证据” ,特区政府“漠视追诉杀人犯罪的执法立场是推卸责任,刻意放弃司法管辖权及别具用心”,还要求港府应“依法积极续押侦办”;台法务部门亦称,港方应积极追诉陈同佳涉犯杀人罪。
台湾地区领导人蔡英文则声称,案件不论是在台湾或香港审理,双方之间的“司法互助”很重要,案件跨越了两个管辖权,香港应提供“司法协助” ,如果港府决定在香港审理,台湾也会协助,重点在于,案件审理必须有双方“司法互助”。
针对陈同佳愿自首一事,台士林地检署则称,陈同佳已遭通缉,不符自首要件,仅能称为“投案”,无法以自首为由获得刑期宽减。
对于蔡当局的一连串反应,台湾《联合报》20日发文称,蔡当局紧咬“司法互助”,要求港府“透过台港官方对官方的既有管道正式沟通”,当司法案件遇上政治因素,陈同佳恐成为夹处台港之间的“人球”。
文章称,该案发生后,台法务部门曾希望陈同佳来台受审,日前却又呼吁港府,在陈同佳刑满释放前,港方应积极续押追诉,没再提来台受审,引发外界质疑。文章直言,台港虽无“司法互助”,但港方愿将嫌犯交台受审,我方到底在顾忌什么?从而也让人质疑蔡当局:遇到政治问题,言必称支持香港“人权”,力挺“反送中”;但遇到司法问题,却变成“反送台”?
针对此次台当局对于陈同佳赴台自首的态度,香港《文汇报》也质疑,早前“想方设法”要求香港移交陈同佳的台湾当局,似乎并不想事态就此平息, 反而继续散布有违香港法治的言论,“要求”特区政府继续覊押陈同佳“调查”,更抹黑特区政府“推卸责任、刻意放弃司法管辖权,别具用心”云云。
《文汇报》称,林郑月娥19日在接受电台访问时已坦言,陈同佳在香港是因“洗黑钱”被判刑入狱,刑期届满时一定要释放。被释放后,他就是一个“自由人”,因此香港没有继续拘押陈同佳的法律基础 。同时,经过香港警方的深入调查、举证,以及律政司严肃跟进和审视后,香港亦没有法律基础在香港用香港的法律检控这宗谋杀案。
对此,据《文汇报》报道,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秘书长傅健慈表示,从法律的观点,综合香港目前的证据和事实,香港并没有权力延长羁押,而当下既然陈同佳要自首,台湾本应乐意接受、积极联系,而非提出违反香港法律的要求或者声称陈同佳赴台不算自首。台湾现在的反应很奇怪,是自打嘴巴,“似乎在阻止陈同佳赴台自首。”
傅健慈认为,“乱港”可令台湾协助与其关系良好的美国,借香港威胁中国,且“乱港”分子一直配合在台湾唱衰香港和“一国两制”,倘事件随着陈同佳的自首而结束,就会打乱了他们的“乱港”计划。 他谴责台湾让政治凌驾法律,并希望陈同佳能在台湾受到公平审讯。
此外,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表示,陈同佳谋杀案的事发地点不在香港,刑事案件一般一定要在案发当地,依照当地的法律审理。同时,根据香港法例,无权传召在台湾的证人来港,故根本无法替嫌疑人进行辩护,在香港检控陈同佳在台湾的这件谋杀案完全没有法律基础。
至于陆委会希望香港“移交一些证据”。马恩国直言,陈同佳并非在香港犯案,“香港会有什么证据?”他认为,台湾当局无心让此事随着陈同佳的自首而告一段落,无非是想唱衰“一国两制”令其受损。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工联会会长吴秋北则表示,台湾方面一向配合煽暴派反对修订《逃犯条例》草案,目前触发修例事件的当事人都愿意自首,但台湾方面加以阻挠,有很明显的政治倾向,表明他们为了搞乱香港这一目的,不顾受害人的感受,也没有任何对受害人公平正义的维护,令人不齿。
环球网/ 大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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