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对职业打假怀有玫瑰色想象

24.03.2015  11:54

  □华西都市报评论员朱昌俊
  一个正常的市场环境中,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只能仰仗于确定的、无差别的法律保障,而不是某种“职业化”经营。而只有凭借某种强势操作,才能成功维权,本身就说明消费维权仍缺乏“普惠”式的制度保障。
  42岁的职业打假人王海自1995年成“打假第一人”后,至今仍在维权打假第一线,并成立了四个职业打假公司。去年一年中,王海的公司“买了202万假货,赚了400多万”,一共打掉一千一百多宗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王海直言:打假和正义无关,赚了钱才能更高尚。(3月23日《新京报》)
  媒体再次聚焦王海,让人意外的或许不是凭借打假,王海每年斩获高达数百万的收益。而是这句理直气壮但却惊诧旁人的宣言:打假从来和正义无关,赚了钱才能更高尚。在上世纪90年代初,那个消费者权利意识匮乏,维权行动更是鲜见的年代,“挺身而出”的王海,被外界赋予了“打假斗士”和“利益代言人”的玫瑰色想象,甚至被等同于正义的化身。两相对比,当然难免让人感觉违和与错愕。
  但与其说王海“”了,不如说是大多数人对于王海所扮演的职业打假人角色的认识仍旧停留在过去。这是因为,如果说在最初,王海的大胆行动确实为唤醒民众的消费者权利意识,起到了启蒙作用,但时至今日,若仍将消费环境的改善与消费者权利的保障寄望在如王海这般职业打假人群体的身上,只能说这从来就是一种自我美化的想象。
  从法律上讲,王海们的每一次转型都紧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他们的成功,不过是凭借较为专业化和规模化的力量,将法律的权利赋予争取到了极致。而职业打假与一般消费者的维权本质上就有着不可忽视的区别:专业化的维权队伍,精细化的成本与收益衡量,打假范围乃至目标的确定都是通过精准的功利性筛选而来,目的是服务于“赚钱”而非“维权正义”。如设定30万的“打假起步价”,瞄准具有赔付能力的企业等等。这些对个体维权都很难说具有可复制性。
  于此就不难明白,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职业打假在行动上存在着合理性与正义性,在作用上,其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抬升制假企业的违法成本,但在根本上,他们对于整个消费者权益提升的推动作用,仍不能被夸大。譬如说,职业打假人以经济赔偿为维权目标,其对于制假企业的惩戒,很难说能给企业带来不可承受的代价,其转化为法律完善的动力更是有限。
  应该看到,一个正常的市场环境中,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只能仰仗于确定的、无差别的法律保障,而不是某种“职业化”经营。而只有凭借某种强势操作,才能成功维权,本身就说明消费维权仍缺乏“普惠”式的制度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可说,职业打假群体的兴旺,恰恰印证了普遍性的可确定的日常式维权的式微。
  事实上,王海本人对此也深有感触。2008年,王海曾向媒体感叹:作为职业打假人这么多年,“没有变化的是公民的组织资源依然匮乏,依然是在以个体对各种利益组织进行博弈。这种博弈显然是不对等的”。而改变这种博弈格局,或才真正是当前消费者权益保障最需改善之处。职业打假,只能是畸形的消费权利与消费环境中,一个可以被接受但注定不能被依赖的推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