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浩俊:不动产登记重在有实实在在的行动
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不需要太多的争论和讨论。问题出就出在这项工作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而继续停留于部门利益的分配上,停留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分配上。也正因为如此,规范部门权力和利益行为,就成了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否顺利建立并有效实话的关键
据媒体报道,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在日前召开的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上透露,今年,我国将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
如何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是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但是,时至今日,这项工作仍没有迈出实质性步伐。尤其是曾被公众寄予厚望的房产登记信息公开,最终也在各种阻力下,没有按照公众期待的目标实现。
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并组建不动产登记局,当然是加快不动产登记步伐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但是,立法与组建机构,也仅仅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到底能否将这项工作抓出成效,关键还看行动,看有没有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勇气和决心。
事实上,就技术层面而言,这项工作的难度并不大。难就难在如何冲破利益集团的阻挠,如何不被利益集团所绑架。因为,在不动产的持有者中,不乏能够左右政策制定、政策执行者,特别是依靠权力和不正当手段获得大量不动产的既得利益者。
值得注意的是,在利益关系没有协调好,不动产登记职能还分散在若干个部门手中的情况下,就先进行不动产登记立法,会不会出现立法漏洞过多、空白点无法消除的情况,值得关注。因为,此前的许多法律制度,都因为在职能上没有明确,最终导致法律覆盖面不广、漏洞很多的问题。搞不好,会出现法律相互打架、相互抵触的问题。
至于组建不动产登记机构,就更是难以有效操作了。想一想,相关职能还在其他部门手中,统一登记又怎么可能“统一”得起来呢?作用又如何能够得到有效发挥呢?
也许有人会说,没有立法,统一登记工作又如何进行呢?这就是问题的关键了。先立法后工作,还是先工作后立法。按常理,应当先立法再工作。前提是,立法要能够冲破利益集团的阻挠,如果在立法过程中,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都不能协调好,都要迁就各方面的利益,又怎么可能制定出真正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法律来呢?又怎么可能不出现漏洞百出、四分五裂的法律呢?这样的案例和教训应该不少。如《企业国有资产法》就是一个覆盖面极窄的法律,以至于在实施和推进过程中,根本没有办法对所有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如果要想让不动产统一登记法规不出现支离破碎、漏洞百出的问题,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条是不管利益集团的阻力有多大,都严格按照统一管理的要求,在法律上予以规范。待法律出台以后,按照法律规范统一管理。否则,就严肃追究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另一条是先将相关职能规范统一,在此基础上,再制定规范的法律制度,使法规的执行不再受到利益集团的阻挠。
从有关方面透露的信息来看,将采取前一种做法,亦即先立法再工作。这就要求,法律的制定,不能由部门牵头,而必须由国务院或者人大直接牵头,且必须严格规定,任何部门都不允许阻挠和干扰法律的制定,都不能站在部门利益的基础上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那么,能够在立法过程中做到吗?能做到什么程度呢?
而是否组建机构,也不必匆忙进行,而应当在相关法律制度出台以后再组建。不然,管组建的机构,可能连职能也无法界定,更别说履行职责、推动工作了。
倒是在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规范没有出台以及机构没有组建前,可以先将已经基础工作做得差不多的房产登记工作先推开,亦即将房产登记信息先社会公开,看一看这项工作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有多大,又有多少需要重视和关注的问题。毕竟,不动产登记是一项含金量很高的工作,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或欠缺,都有可能使含金量大打折扣。如果房产信息都不敢公开,都瞻前顾后,不动产登记工作又如何推进呢?相关的法律制度制定又怎么可能不出现很多漏洞呢?
事实上,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不需要太多的争论和讨论。问题出就出在这项工作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而继续停留于部门利益的分配上,停留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分配上。也正因为如此,规范部门权力和利益行为,就成了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否顺利建立并有效实行的关键。要不要立法、要不要组建机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不能拿出实实在在的行动。中国不缺法律,也不缺机构,缺的是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