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已有初步方案

27.01.2015  05:18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魏成林。新京报资料图片 侯少卿 摄

  新京报讯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昨日,列席市人代会的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魏成林独家向新京报记者透露,北京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今年将完成市区两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的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设置目前已有初步方案,还要待市委市政府最后审定。

   7部门组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

  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通过中国政府网,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正式建立。

  随后,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还明确给出了时间表,在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魏成林昨天表示,北京市已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议。

  据了解,该联席会议由市编办、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法制办、市农经办等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国土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召集人为主管副市长。

   房本将来有望改称“不动产证

  目前,从国家层面上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放在了国土部。魏成林说,北京的职责和机构设置目前有了初步方案,还有待市委市政府最终审定。

  他表示,制度实行后,各类登记将进行整合统一,各类登记的大厅和窗口也将逐步统一,比如各类登记窗口将整合到一个大厅中,如果时机还不成熟,也可先各自大厅仍继续使用,将来逐步统一整合。

  记者从市住建委了解到,在实行统一登记前,目前房屋登记工作仍按现行模式办理。

  此外,魏成林表示,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后会更加便民。比如将来新的房本就可能会实行“房地合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颁发。

   ■解读

   房地如何合一?

   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信息将登记在一起

  此前,北京曾研究过给普通商品房的购房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但由于没有制定统一政策和程序,所以并未展开。

  而此次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土地和房屋的登记将统一,这就使得“房地合一”有了可能,将来的“房本”上,就可以登记房屋的产权信息,也包括土地的使用权信息。比如房屋建筑面积多少,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多少;甚至除了房屋建筑面积图幅,还会附加上土地使用面积图幅。

  魏成林表示,“房地合一”只是针对登记环节,具体的土地或房屋的政策,仍旧执行原先的政策,也是由原先的部门管理。“而对老百姓会更加方便,办理相关的业务,直接提供一个证就可以了。

  不过,目前使用的商品房房产证,在房屋买卖、出租、抵押,或是土地使用年限,都不会产生影响。魏成林说,将来实施统一登记后,新房会实行新证,而已有的老房,市民也应该可以自愿换领新证或仍使用老证。

   房地合一”分摊划分存难度

  专家表示,在房屋和土地的登记环节统一后,“房地合一”本身没有难度,难度大的是如何计算分摊面积,也就是每个人房本上显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魏成林也表示,平房的土地分摊比较容易计算,但楼房的就较为复杂了,有几种计算分摊的方式,目前还尚在研究。

  “其实从技术角度上来说,分摊的计算并不复杂。难度较大的是一些土地面积如何界定。”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陈志说,比如一个小区内配套建设幼儿园,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本身可能是一个大土地证中的,如果是整个大土地证分摊到各个小业主手中,那么属于业主们共有的面积里,幼儿园是否也算是业主们分摊到的面积。

   ■声音

   市政协委员、万科集团高级副总裁毛大庆:

   不动产登记对楼市影响小

  毛大庆认为,如果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这个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应该比较微弱。

  他说,有人担心不动产登记会跟房产税挂钩,这个就要看房产税如何征收。房产税本身目前也在探讨,目前看,房产税和不动产登记还没有必然联系。对于不动产登记是否会引发一轮房产抛售,他认为随着过去一段时间的反腐,抛售现象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不会太大。

  毛大庆认为,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保护产权人的权益。例如新加坡等地,身份证一刷都能知道房子在哪里,在这个联网的社会,这些应该都不是问题。“举个例子,三四年前研究保障性住房,要普查要摸底,要了解整个社会有多少人缺房子,如果连基础数据都不全,拿什么来研究要盖多少保障房。在这个大数据的时代,需要这些社会基础数据。”毛大庆说。

   ■相关新闻

   政协委员呼吁废除遗产继承权公证

  认为遗产继承存公证费用高等弊端,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未强制要求办理公证

  认为遗产继承公证存诸多弊端,本次两会上,来自各个界别的12位市政协委员提交联名提案,呼吁废除要求当事人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的规定。

   遗产继承公证存三大弊端

  该提案的主提案人蒋耕耘委员说,目前没纠纷的简单继承事物须办理继承权公证,其依据是1991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份由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通知要求“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证书”。

  委员们认为,这种规定有三个弊端:首先是手续繁琐。例如有的继承人要提交相关亲属的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超出普通老百姓能力范围的文件,花费继承人时间太多,甚至无法办理公证;其次,增加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继承人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还要在公证时征求其他子女的意见,人为制造了一些纠纷;另外,继承人有合法遗嘱就应当合法继承遗产,为此再承担高额公证费用不合理。如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子,就需缴纳10万元公证费。

   条例》未强制要求继承公证

  该提案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该条例对当事人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规定中,均没有强制办理公证的要求。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出指导案例中明确指出,“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委员们认为,据此认定,理应改变目前各个房地产登记部门要求在办理过程中出具继承权公证的做法,因此委员们建议废除要求当事人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的做法。

  新京报记者 马力 邓琦 温薷

(原标题: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已有初步方案)

编辑:SN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