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布不动产登记征意见 建议登记错误应赔偿

18.09.2014  00:38

  新京报快讯 (记者李丹丹)今日,由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林依标带领的课题组“省级及以下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研究”对外界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其中提出 “规定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因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福建省所提出的修改建议多有亮点,其中一些说法此前并未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出现。

  国务院法制办8月15日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日程安排,此次征求意见已于9月15日结束。

  目前,多省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取得进展。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陈志忠近日表示,福建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将进入登记机构设立阶段,正在研究设立省级不动产登记所。

   看点1:建议统一规定省市县登记机构设置

  福建国土厅表示,省级登记机构具有承上启下的纽带功能,建议《条例》在第5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工作离不开省级登记机构的推动。落实统一登记,仅有国家层面立法和部门规章还不够,需要省级登记机构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修改本行政区域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

  因此,福建国土厅建议《条例》对省级及市县登记机构的设置做出统一规定。如文中介绍,目前各部门对将分散登记职责整合到一家的这种横向的机构统一已有共识,但统一还应包括纵向的统一。

  按照福建省的表述,按照纵向统一的要求,市县登记机构原则上也应当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有必要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外单独成立登记机构的,该机构除接受本级政府领导外,业务上统一接受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指导和监督,不再受其他部门指导。

   看点2:建议规定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关于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条例》目前没有规定。福建省国土厅认为,应明确登记错误归责原则,并分列了四款。

  第一款即指出,登记机构过错导致登记错误该怎么办。其建议,因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损害发生时的不动产市场价值。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追偿。

  此外,对于申请人方面,福建国土厅认为,申请人应当对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款规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物权法》第21条。

  此次福建省国土厅还提出“设立登记赔偿责任基金”的建议。

  该厅表示,登记赔偿责任基金是落实赔偿责任的保障。建议在“登记错误归责原则”条后再增设一条,规定为“国家设立登记责任赔偿基金。登记赔偿基金的设立及管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

   看点3:建议完善登记簿公开制度

  目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中表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也对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国土厅认为,登记簿的公开要兼顾登记簿信息的公共性和私人性,宜坚持现有制度,并建立分层次查询制度。其建议此条规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一款)。任何人可申请查询隐匿登记人的出生日期、部分统一编号、部分住址等个人信息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款)”。

  此外,福建省国土厅提出了“建议规定不动产代理活动。”具体来看,即为引入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制度,在《条例》中对不动产登记的中介配套服务作出相应规定。不动产登记专业代理人可以弥补一般当事人缺乏专业不动产登记知识的缺陷,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

  编辑:陈思

(原标题:不动产登记征意见 福建国土厅建议登记错误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