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不具安全生产条件矿山一次死亡3人将关闭

11.03.2014  05:52
内容摘要: 记者10日从四川省安监局获悉,该省出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10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事故的矿山,1年内累计和1次死亡3人以上的将关闭。

  中新四川网3月10日电(记者刘忠俊)记者10日从四川省安监局获悉,该省出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10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事故的矿山,1年内累计和1次死亡3人以上的将关闭。
  “措施”规定,矿山企业至少应配备采矿、地质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未配备的应与辖区矿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绘制保存矿山图纸及时填绘更新。在强降雨、强雷电、大风、大雾、冰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企业应停止露天生产、施工作业以及井下爆破等危及安全的作业。露天矿山应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台阶(分层)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爆破方式采矿应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二次破碎和机械铲装作业,页岩矿山禁止采用爆破作业。
  “措施”指出,地下矿山通风系统完善可靠,严禁无条件擅自停开主扇和局扇。掘进和回采工作面严禁无风、微风作业。煤系地下矿山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可靠。水患地下矿山应落实探放水措施。采空区较大的矿山应落实地压监测监控及防范措施。地下矿山还应按照设计核定每班入井作业人数,每个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人,每个回采工作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5人。露天矿山安全警戒范围内严禁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装矿时矿车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并远离采装工作面下侧,避开距离应大于矿山开采总高度的2倍,且不得小于200米。小型露天矿山现场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
  在尾矿库的放矿管理要求中,“措施”要求沉积干滩长度和安全超高应满足相应库容等级最低要求,排洪系统、排渗系统、监测设施应满足设计要求,运行可靠,并且执行24小时值守和巡查制度。
  针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措施”要求要严格落实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及油气输送管道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措施,严禁在含硫地层和高产高压地层使用气相欠平衡钻井技术,同一区块的开发井在穿越已采气层时应慎用气相欠平衡钻井技术,严禁不具备相应装备及技术的私营企业从事高含硫气井相关技术服务。
  “措施”还对矿山应急救援、演练等作出规定,要求地下矿山发生瓦斯燃烧或中毒窒息事故,抢险人员未佩戴空气呼吸器等救援设施设备的严禁入井施救,明确了矿山和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企业“四位一体”防汛安全管理责任。
  “措施”中对安全生产检查、事故发生责任追究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事故的矿山,一次死亡1人的停产整顿半年,一次死亡2人的停产整顿1年,1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和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直接提请政府关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