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下班途中出车祸保险没赔够 法院判单位补齐

13.05.2014  18:29

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下班途中出车祸致七级伤残,第三方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诉请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李女士在成都一家保洁公司工作,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及工伤保险。2012年1月6日,李女士在下班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为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被送至四川省人民医院救治,共计住院130天,花费医疗费233225.14元。李女士支付护理费17400元。

2012年12月28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女士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3年3月6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李女士的伤情为柒级。

原告李女士诉称,原告柒级伤残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为:医疗费233225.14元、后续治疗费12 000元、护理费17 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80元、营养费3 3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 950元、鉴定及检查费2 344元、停工留薪待遇21 600元(1 800元/月×12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 400元(1 800元/月×1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4 660元(3 185元/月×36个月),合计43万余元。因交通事故的赔偿总额只有36万元,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7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无争议。根据相关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如第三方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保险经办机构补足。本案中原告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为414709.14元,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金额为 361443.16元,扣除交通事故中特有的赔偿项目鉴定费805.50元、车辆损失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共计7905.50元,被告应向原告补足工伤待遇金额为61171.48元[414709.14元-(361 443.16元-7905.50元)]。

综上,青羊区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内向李女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1171.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