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属违纪连带自己”喊冤,纯属狡辩

20.04.2016  19:21

去年5月,辽宁省纪委在调查鞍山市总工会套取培训费分发给单位干部的违纪问题并要追究一把手责任时,时任鞍山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韩文彬以“我不清楚,班子没沟通,钱我也没拿”为由为自己辩解,并觉得自己“特冤”、“点儿贼背”。(《中国纪检监察报》4月18日)

每名党员干部都有与之对应的工作职责,分管工作不同职责当然也不一样,做为单位“一把手”其职责首先就是管理好各副职,管理好自己的下属,让他们各司其职,抓好自己的工作,如果下属在工作方面出现违规操作等问题,“一把手”是难辞其咎的,这也就是其主体责任所在。鞍山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对套取培训费一事为自己喊冤、觉得自己点背,明显是狡辩,下属违纪自己怎会脱得了干系?

一把手是单位或部门的“掌权人”,是第一责任人,在单位或部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把手”是单位或部门的是核心,权力最大,同时发挥的作用与效能也最大,承担着把握方向、谋划全局、担当责任、带好队伍的重任,其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影响到部门、单位的发展方向、工作实效和职工风气。

履职尽责、失职知愧,是为官从政的重要标准。下属失职,主要领导当然难逃其责,因为主要领导是管理者也是监督者,对下属有指导的权力,也有监督的权力,下属的一切行为后果,一把手都有责任。如果“一把手”对工作落实主体抓得紧、管得严,并且能够正视自身的权力和责任,为班子成员及下级树好榜样,那么歪风邪气便无从朔源。所以说,下属出了问题,用“特冤”“点儿贼背”为自己辩解的领导,纯属狡辩。

当前,确实有一些人在做“老好人”、“太平官”,他们对部门和单位管理松懈,出了问题也浑然不知;也有一部分“一把手”在工作中只看到了手中的权力而忘掉了自身的责任,只负责“大笔一挥”,却不能对具体事项做好严格的把控核查,以致“纰漏百出”。古人云“在其位,当谋其政”,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站在职业操守的角度上来讲,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是公务员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其身份的合法性基础;从责任的制高点上来看,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则是对党和国家的忠诚,是对人民群众应尽的义务。

辽宁省纪委通过对履职不力“一把手”的查处和问责,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落实主体责任决不能单单停留在口头上,必须付诸于具体的工作中。每名党员干部都要把身上的担子挑起来,发挥“主心骨”的作用,凝聚好“团队的力量”。与此同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不断加大对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的问责力度,通过有力的问责,倒逼“一把手”担起主体责任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