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实施意见严禁管廊外新建管线

22.12.2015  16:17
  本网讯 到2017年,四川省建成并投入运营400公里以上地下综合管廊;到2020年,建成1000公里以上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有效改善城市“马路拉链”和“空中蜘蛛网”现象,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根据实施意见,各地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和管廊使用单位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到2016年3月底,全省设市城市编制完成综合管廊工程建设专项规划;有条件的县城根据地方实际,在2016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同时,做好地下综合管廊的总体设计、结构设计和附属设施设计,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100年。到2016年年底,全省已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划的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
  各地还将建立健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在2015年年底前明确2016年建设计划和2016~2020年五年建设计划和项目滚动实施计划,积极稳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到2017年年底,省级试点城市在完成建设50公里以上地下综合管廊试点任务的同时,力争再建成150公里地下综合管廊。
  此外,各地通过大力推行特许经营模式,优先运用市场化原则,引导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等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并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获取相应的运行权和收费权;也可由地方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引入社会资本,共同组建股份制项目公司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
  实施意见要求加大资金投入。省级财政将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各地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积极发挥国家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专项建设债券等的引导作用,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实施意见还强化了入廊管理,要求各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内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各级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许可审批、不予施工许可、不予掘路许可。
  同时,要求健全价格机制。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国家要求,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应根据管线占用的管廊空间等因素按比例分摊。(王玉华 熊风 薛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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