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下月在上海等地试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16.11.2013  07:27

  最高法日前下发通知,在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陕西等省市部分法院开展深化司法公开、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试点改革。改革将于今年12月正式启动,为期两年。

   深化司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最高法司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试点工作主要目标是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优化配置审判资源,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办案责任,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提高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告诉记者,深化司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最高法下发意见中明确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就包括深化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构成,明确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职责,改进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议事规程,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督办机制等方面。

  2010年11月23日,最高法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以期通过科学、合理、有效的审判管理,促进提高审判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各地围绕合议庭改革也进行了有益探索。

  胡云腾介绍说,深化院长、庭长审判管理职责改革,建立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全程留痕制度,加强对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约束和监督,防止审判管理权滥用,是本轮改革的“重头戏”。

  他表示,随着试点的开展和推进,改革路线必将越来越清晰。

   庭长、院长应该更多地参与案件审理

  对于此次试点改革中提到要加强对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约束,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昨天上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庭长、院长是法院内部管理的重要部分,改革的方向应是“去行政化”,他们应该更多地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

  姜明安教授表示,院长、庭长实际上也是法官,而且是该法院最好的法官。像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是首席法官,但是人们却很少看到他审理案子,其他各级法院的院长、庭长也是一样。

  现在,在我国法院系统里,更多地把院长、庭长当做一个行政领导,但是,院长、庭长只进行行政管理工作,不审案实际上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

  姜明安教授认为,其他行政上的事务可以由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承担。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组成合议庭的时候,他们可以当审判长,参与到审判当中,以此加强各级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

  同时,在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不应该请示院长、庭长;案件审理结束后,也不应该让院长、庭长对案件做批示。在法院内部管理的改革过程中,只有从院长、庭长开始“去行政化”才能逐步实现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

  综合《法制晚报》《法制日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