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平均刑期、罚金刑上升

19.11.2013  08:48

今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通报了6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是“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上海法院首批集中宣判的案件,和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前相比,此次集中宣判的案件平均刑期和罚金刑均明显上升。

当天,金山、奉贤、浦东、青浦、普陀等5家法院先后就被告单位上海谷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睿钧工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倪某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岳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等6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

这些案件涉及的食品有猪肉、食用油、月饼、卤味熟食、小龙虾等,消费人群范围广,对公众健康影响范围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举例,在被告单位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销售金额10万余元,依法应在5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但10万余元对应的销售数量高达6994公斤月饼,近7吨的月饼明显属于“数量较大”,故法院最后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依法跳档次在5到10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上海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形成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三重一严’,定罪从重、主刑从重、财产刑从重、严格控制非监禁刑适用。”邹碧华强调。

来自上海高院的统计,2011年至此次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前,上海法院共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案件15起27人,平均刑期为每人3.13年,罚金刑为每案28.33万元,其中判处缓刑的有6人。而在今天宣判的6起案件中,平均刑期和罚金刑均明显上升,10名被告人的平均刑期为每人5.63年,罚金刑则提高到每案374.33万元,没有一人被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