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下月起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9.03.2014  17:06

  央广网上海3月29日消息(记者杨静)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上海市将从4月1日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本次调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工伤保险三项待遇的标准,以及职工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等。

  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20元调整到1820元,增加了200元,上海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全国最高的。此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元调整到每小时17元。需要说明的是,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的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此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为了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从4月1日起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是上海连续第8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上海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根据失业人员的累积缴费年限和年龄来确定的,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加180元,分别提高到1065元、1120元还有1170元每个月,从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且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来确定托底标准。

  同时为了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从4月1日开始,上海对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一个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00元/月。

(原标题:上海市将从4月1日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