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茅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强调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7.08.2014  17:27

 

8月26日上午,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在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张茅指出,8月23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颁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企业应当公示其年度报告和即时性信息。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即时性信息应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性信息的,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条例》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措施。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和政府部门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条例》将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通过推动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将实现企业信息共享,真正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条例》将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修改前后内容需同时公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张茅指出,为贯彻落实《条例》,工商总局同步制定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5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围绕企业信息公示及信用约束,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