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24.09.2015  18:46

省工商局  省委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质监局  省法制办   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我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通过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能够有效推动相关部门工作整合归并和内部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准入流程、减少重复性审查、缩短办事时限,加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明确改革重点,实行“一照一码

按照《意见》和《方案》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统一部署适时纳入。为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我省采用“3+1”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模式,将公章准刻纳入“一照一码”办理程序。

三、统一登记模式,规范登记流程

(一)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代码共 18 位,编码规则第一部分(第 1 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二部分(第 2 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四部分(第 9—17位)为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第五部分(第 18 位)为校验码。

(二)统一源头赋码。由省工商局对全省组织机构代码码段进行分配,并采取实时、流水、自动赋码的方法,对全省企业按照核准的先后顺序,随到随取,自动生成符合编码规则的统一代码。

(三)统一登记表格。实行“一表申请”,将原工商企业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公章刻制申请表整合为“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只需填写一份申请表格,并根据申请人意愿选择刻章企业。

(四)统一登记流程。以依法行政、方便企业办事、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登记申请文书提交材料规范。由工商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登记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办理注销时,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工商部门及时依法公开企业登记信息,并按照国家标准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给质监、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质监、税务、公安部门按照需要对共享的信息在全省本系统内部流转运用,同时按部门间协同工作的需要将内部新产生的相关信息回传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五)统一档案管理。“一照一码”登记申请纸质档案材料由各地工商部门负责归档管理。

四、做好统筹衔接,确保平稳过渡

2015 年 9 月25日起,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各地要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尽快完成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为推进改革平稳过渡,设立过渡期(2015年9月25日—2017年12月31日),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五、明晰权责,协同推进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开展、全面实施。省工商局牵头负责“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对全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体码段进行分配;完成“一照一码”业务系统和公示系统的升级改造、登记系统文书材料整合规范;牵头拟定全省统一的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办事指南(发照流程示意图);负责将相关数据回传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指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省委编办负责科学划分部门职责,为“三证合一”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牵头推动全省统一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为信息互联共享提供平台支撑。公安厅负责以统一代码为标识,及时做好本部门业务管理系统的改造升级,实现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负责接收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相关数据,及时下传至属地公安部门和公章刻制企业;指导各地公安部门做好公章刻制程序调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以统一代码为标识,及时做好本部门业务管理系统的改造升级,实现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负责接收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相关数据;指导各地税务部门做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省质监局负责以统一代码为标识,及时做好本部门业务管理系统的改造升级,实现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负责接收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相关数据;负责管理统一代码资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指导各地质监部门做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省法制办负责配合各部门做好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审查、修订、完善工作。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牵头搭建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工商、质监、税务、公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其他相关部门包括应用部门,要对涉及这项改革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梳理,及时修订,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与企业有关的所有领域和环节都能够畅通无阻使用。

六、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市(州)、县(市、区)政府强化统筹,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部门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由省工商局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强化技术支撑。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标准和规范,搭建完善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工商局、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等负责按照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各自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按照规定时间接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提出的要求,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四)开展业务培训。各相关部门要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组织开展专门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要在政务服务中心增设咨询窗口及导办人员,印发宣传材料,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知晓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省工商局   省委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公安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质监局  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