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太婆开茶园容留大妈卖淫 获刑三年罚款五千
太婆筹钱治病 开茶园容留大妈卖淫
65岁的苏凤玲是三台县建平镇村民,老伴70岁,年老体衰,无法从事劳动,属低保特困户。四年前,苏凤玲患左距骨、内踝骨结核,骨质疏松症,不能正常行走。2012年,为筹钱治病,苏凤玲在镇上自家房内开起了茶馆,并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
2014年4月26日至5月8日,为收取卖淫妇女“床铺费”(交易一次收费6元),苏凤玲为卖淫妇女刘倩、刘霞提供卖淫场所和洗洁用具等条件,多次容留二人在其茶园内卖淫。
三台警方接群众匿名举报后,迅速出击,将正在进行“交易”的刘倩和马源、刘霞和宋军等人现场查获。
据查,卖淫女刘倩,50岁,三台县东塔镇人,2014年4月26日至5月8日,以20元、30元一次为交易,在该茶园卖淫五次,苏凤玲收取“床铺费”24元;卖淫女刘霞,47岁,三台县东塔镇人,2010年前后因卖淫曾被收容教育两次,2014年5月4日至8日,以20元、30元一次为交易,在该茶园卖淫十次,苏凤玲收取“床铺费”54元。
太婆容留他人卖淫 获刑三年
2014年10月31日,三台检察院向三台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苏凤玲犯容留卖淫罪,要求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苏凤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并称家庭困难,即将进行第二次骨科手术,请求从轻处理。
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凤玲以获利为目的,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苏凤玲疾病缠身,生活困难,犯罪事出有因,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三台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苏凤玲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文中涉案人员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