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为农贸市场、购物点、水果店、餐饮业戴上的“紧箍咒”

13.05.2016  15:33

  日前,三亚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三亚市农贸市场管理细则》、《三亚市旅游购物点经营管理规定》、《三亚市水果店经营管理规定》、《三亚市餐饮服务管理细则(试行)》。

   整治规范农贸市场:违规最高罚500万元

  记者从会议上获悉,《三亚市农贸市场管理细则》对农贸市场新建和改造、环境卫生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管理规定。处罚方面,明确以农贸市场开办者为重点处罚对象,如在市场新建与改造、环境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价格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等6个方面涉及31条规定,有违反者,将从重从严进行处罚。其中,对于经营者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情节较重的,将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三亚市农贸市场管理细则》列出涵盖62条巡查评分内容,对全市33个农贸市场进行考核评分每月将组织一次考核,第一次考核不及格(60分以下),将由工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进行警告,并责令整改;第二次不及格,罚款1万元;连续三次评分不及格的,罚款3万元,并报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

   整治规范旅游购物点:严禁诱导消费、强迫游客购物等行为

  《三亚市旅游购物点经营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经营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诱导消费、强迫游客购物等行为。

  该份文件从提出了经营、硬件设施、安全、环境卫生四大方面要求,详细的明确具体的管理措施,如:购物点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贵上重商品的价格超过3000元以上的必须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并出具鉴定证书等。

  《三亚市旅游购物点经营管理规定》规定,购物点必须做好投诉处理工作,设置客服中心和消费维权服务站,保持与辖区工商所和12315、12345、12301等投诉举报平台对接,在工商等部门的指导下,为游客提供服务,履行消费维权法定义务,及时处理消费纠纷。

  整治规范水果店:水果销售实行“裸称”制度

  《三亚市水果店经营管理规定》包括经营要求和设施要求两部分内容,用二十八个条文对水果店作出了多方面规范。

  该文件指出,从事水果经营必须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水果应在农贸市场内的水果经营区域、综合性超市内的水果经营区、水果专营店等区域经营。实行“裸称”制度,经营者销售水果时(含整箱销售的水果),一律以水果净重量进行结算。水果标价应参照同一区域、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定价,不得虚高标价,倡导明码实价。水果经营店应做好与快递公司的对接合作,为消费者提供水果打包、快递服务。销售人员必须着装统一,干净整洁;服务热情,用语文明,遵守职业道德;通过培训加强销售人员对三亚风土人情、人文景观的了解;让每个人既是销售员又是宣传员,主动宣传美丽三亚。

  文件要求,水果店店面装修装饰应具有热带滨海旅游城市特色,店堂招牌要美观大方。新设立的水果店(摊)经营场所应布局合理,相关设施配套齐全。设置的户外广告应经相关部门批准,与街景协调并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严禁占道经营、乱搭乱建。必须保持柜台干净整洁,分类摆放水果,并醒目标识类别品名。

  规范三亚餐饮服务管理:企业违规、职能部门失职均予以责任追究

  《三亚市餐饮服务管理细则(试行)》,主要适用于三亚市辖区内餐饮业经营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海鲜排档、海鲜广场等)和集体用餐配送及网上送餐单位,但不包括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其中对设施设备配置、食品安全管理、企业经营要求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文件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餐馆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企业应当任命一名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或标识不清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文件同时还对违规企业、失职职能部门的责任追求进行明确。如违反该文件的企业将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