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未离身 被人在国外取走5万法院判银行赔80%

28.10.2014  11:00

  绵阳市民李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期间遗失一次但进行了挂失补办,此后该卡从未离身。今年4月14日~4月25日,他的借记卡被人在俄罗斯境内分29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现,共计取走50645.51元。为此,李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近日,绵阳游仙法院判决,银行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的违约行为,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今年4月30日,发现存款被取的李先生向警方报警。5月6日,绵阳涪城区警方以银行卡诈骗案立案侦查。李先生称,被人在俄罗斯支取银行卡存款期间,银行卡一直在身上,密码只有自己和妻子知道。只是在4月14日至4月30日期间,用该卡在淘宝网上买过400元东西。

  今年6月3日,绵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具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李先生在今年4月1日至6月2日期间无出入境记录。今年7月,李先生向游仙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银行卡里的存款被他人在境外恶意支取,是因为银行安全系统存在隐患,要求某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在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对储户信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银行首先要对所发银行卡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数据被轻易盗用。李先生的借记卡账户存款在俄罗斯境内被人取现,而李先生在此期间并无出入境记录并持有该卡,应认定犯罪嫌疑人持伪卡进行了支取。这表明该借记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亦从侧面证明了被告银行卡系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因此,被告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李先生未对银行卡及交易密码尽到妥善保管责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案件情形,被告某银行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赔偿李先生40516.41元,并承担该款资金利息。 杨秋艳 成都商报记者 汤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