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在成都却在澳门交易了12万 成都女子告赢银行

25.12.2015  21:02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 明明人和银行卡都在成都,却被银行短信通知在澳门发生了12万余元的交易……钟女士在向警方报案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支付被支取的储蓄存款并支付利息。官司经过一审和二审,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原判,支持钟女士的要求。

晚上收到银行短信 12万余元没了

2013年10月16日22时10分至22时13分期间,身在成都的钟女士收到某银行客服短信通知,提醒钟女士在该银行开户的一账户连续发生交易120707.97元、4元、2760.45元、手续费25.8元,共计123498.22元。

第二天早上6时20分,钟女士手持该账号的银行卡向派出所报案。10月21日,公安局以诈骗案立案侦查。经查,钟女士银行卡10月16日发生交易的交易地区为4600,网点号为0500,该地区号及网点号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向警方报案后,钟女士又以银行卡存款不是本人支取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将该银行告到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要求银行支付被支取的储蓄存款并支付利息。

某银行确认短信通知发生的交易是在ATM机上的正常交易。但是,对于钟女士所称银行卡在自己身上,人在成都市的事实,银行并不认可,银行认为银行卡不一定必须本人使用。但钟女士认为银行没有识别被复制的银行卡,应承担责任。

法院支持钟女士要求 某银行被判赔偿

那么在澳门发生的交易是否是真的银行卡?在审理中,武侯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原告报案的报案记录、询问笔录,并向接警警官调查了原告报案时的情况,均证实钟女士报案时持账号为该账户银行卡的事实。武侯法院认为,银行卡交易发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钟女士当时在成都市,两地相隔甚远,交易发生时间在10月16日22时左右,钟女士在次日凌晨6时持银行卡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在合理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从地域上、时间上和基本生活常识看,钟女士持真银行卡从澳门到成都市,以及他人将真银行卡从澳门特别行政区交与钟女士均不合常理,而且某银行也不能举证证明钟女士持真银行卡或者委托他人在澳门进行交易的事实,因此在澳门发生交易的银行卡系伪卡盗刷所为。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钟女士将存款存入银行后,有要求银行还本付息的债权。也就是说与银行形成储蓄合同关系的是钟女士,而不是伪卡持有人。当银行把钱给伪卡持有人时,并不等同于这笔钱已经给了钟女士,所以钟女士仍然有权要求银行支付。因此,武侯法院判决某银行向钟女士支付存款本金123498.22元及存款利息。

一审判决后,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