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下达2017年度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06666万元

25.12.2017  10:05
  一、第二批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71378万元)

  成都市简阳市2393万元,自贡市2415万元(其中:自流井区62万元,贡井区246万元,大安区781万元,沿滩区377万元,荣县378万元,富顺县571万元);攀枝花市1253万元(其中:仁和区285万元,米易县371万元,盐边县597万元);泸州市11501万元(其中:江阳区212万元,纳溪区619万元,龙马潭区93万元,泸县1038万元,古蔺县2894万元,叙永县2747万元,合江县3898万元);德阳市1654万元(其中:旌阳区90万元,广汉市354万元,什邡市56万元,绵竹市76万元,中江县924万元,罗江县154万元);绵阳市5197万元(其中:安州区257万元,江油市721万元,三台县839万元,盐亭县600万元,梓潼县238万元,平武县247万元,北川县2295万元);广元市11902万元(其中:利州区2153万元,昭化区976万元,朝天区907万元,青川县710万元,旺苍县1349万元,苍溪县2699万元,剑阁县3108万元);遂宁市3948万元(其中:船山区638万元,安居区1099万元,蓬溪县881万元,射洪县737万元,大英县593万元);内江市2513万元(其中:市中区194万元,东兴区536万元,资中县871万元,威远县416万元,隆昌县496万元);乐山市7435万元(其中:市中区188万元,五通桥区90万元,沙湾区141万元,金口河区694万元,峨眉山市221万元,犍为县288万元,井研县219万元,夹江县193万元,沐川县2237万元,峨边县1001万元,马边县2163万元);南充市21541万元(其中:顺庆区198万元,高坪区2273万元,嘉陵区2646万元,南部县2590万元,营山县1508万元,蓬安县2298万元,仪陇县7106万元,西充县1015万元,阆中市1907万元);眉山市2912万元(其中:东坡区406万元,彭山区156万元,仁寿县1640万元,洪雅县262万元,丹棱县382万元,青神县66万元);宜宾市9689万元(其中:翠屏区863万元,南溪区282万元,宜宾县1507万元,江安县448万元,长宁县438万元,高县1057万元,筠连县887万元,珙县1006万元,兴文县1294万元,屏山县1907万元,);广安市9519万元(其中:广安区2595万元,前锋区1534万元,华蓥市1408万元,岳池县1676万元,武胜县1050万元,邻水县1256万元);达州市16797万元(其中:通川区1833万元,达川区2737万元,宣汉县4043万元,万源市2111万元,渠县3294万元,大竹县1742万元,开江县1037万元);雅安市1374万元(其中:雨城区178万元,名山区153万元,荥经县114万元,汉源县556万元,石棉县112万元,天全县129万元,芦山县68万元,宝兴县64万元);巴中市21192万元(其中:巴州区6325万元,恩阳区6333万元,南江县2424万元,通江县2865万元,平昌县3245万元);资阳市2308万元(其中:雁江区601万元,安岳县1149万元,乐至县558万元);阿坝州8370万元;甘孜州7580万元;凉山州19885万元。

  用途:按照“四到县”制度要求,由各地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实际,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精准使用资金,以改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和增收脱贫为重点,因地制宜自主确定项目,建立精准扶贫机制,确保年度减贫任务如期完成。

  二、第二批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552万元)

  绵阳市309万元(其中:北川县259万元,盐亭县50万元);德阳市60万元(其中:旌阳区30万元,广汉市30万元);泸州市纳溪区30万元;内江市东兴区30万元;广元市青川县60万元;乐山市321万元(其中:犍为县30万元,马边县165万元,峨边县126万元);遂宁市安居区30万元;南充市110万元(其中:仪陇县30万元,营山县30万元,阆中市50万元);宜宾市兴文县100万元;广安市前锋区30万元;巴中市恩阳区30万元;雅安市石棉县100万元;眉山市仁寿县30万元;资阳市安岳县30万元;阿坝州803万元;甘孜州1205万元;凉山州1274万元。

  用途:按照“四到县”制度要求,由各地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实际,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精准使用资金,以改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和增收脱贫为重点,因地制宜自主确定项目,建立精准扶贫机制,确保年度减贫任务如期完成。

  三、第二批中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246万元)

  达州市达川区123万元;广安市武胜县123万元。

  用途:按照“四到县”制度要求,由各地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实际,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精准使用资金,以改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和增收脱贫为重点,因地制宜自主确定项目,建立精准扶贫机制,确保年度减贫任务如期完成。

  四、第二批中央和省级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500万元)

  泸州市叙永县100万元;宜宾市兴文县100万元;达州市宣汉县100万元;巴中市通江县100万元;凉山州盐源县100万元。

  用途:按照“四到县”制度要求,由各地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实际,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精准使用资金,以改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和增收脱贫为重点,因地制宜自主确定项目,建立精准扶贫机制,确保年度减贫任务如期完成。

  五、第二批中央以工代赈资金(2990万元)

  绵阳市盐亭县104万元,广元市470万元(其中:旺苍县255万元,剑阁县105万元,青川县110万元);南充市1010万元(其中:嘉陵区220万元,高坪区155万元,阆中市210万元,南部县205万元,蓬安县220万元);宜宾市500万元(其中:屏山县300万元,江安县200万元);广安市426万元(其中:华蓥市280万元,岳池县146万元);巴中市380万元(其中:恩阳区180万元,通江县200万元);眉山市洪雅县100万元。

  用途:按照“四到县”制度要求,由各地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实际,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精准使用资金,以改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和增收脱贫为重点,因地制宜自主确定项目,建立精准扶贫机制,确保年度减贫任务如期完成。

  六、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扶贫资金(16000万元)

  巴中市巴州区2000万元;达州市4000万元(其中:宣汉县2000万元,万源市2000万元);阿坝州4000万元(其中:茂县2000万元,理县2000万元);甘孜州6000万元(其中:泸定县2000万元,甘孜县2000万元,新龙县2000万元)。

  用途: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革命老区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

  七、省级财政支持深度贫困地区专项资金(6000万元)

  阿坝州335万元(其中:壤塘县158万元,阿坝县177万元);甘孜州1582万元(其中:理塘县271万元,色达县223万元,新龙县175万元,甘孜县224万元,德格县222万元,石渠县258万元,白玉县209万元);凉山州4083万元(其中:布拖县311万元,美姑县413万元,金阳县326万元,甘洛县610万元,雷波县588万元,昭觉县403万元,喜德县273万元,越西县352万元,普格县215万元,木里县201万元,盐源县391万元)。

  用途:按照“四到县”制度要求,由深度贫困地区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实际,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精准使用资金,以改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和增收脱贫为重点,因地制宜自主确定项目,建立精准扶贫机制,确保年度减贫任务如期完成。

  八、资产收益扶贫资金(5000万元)

  泸州市400万元;绵阳市200万元;广元市350万元;乐山市200万元,南充市500万元,宜宾市600万元,达州市500万元,广安市250万元,巴中市500万元,阿坝州500万元,甘孜州500万元,凉山州500万元。

  用途:根据《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资产收益扶贫资金投入农民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等形成的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原则上全部量化给建档立卡贫困户,确保贫困户按股分红和保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