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江工商处置一起14万元贸易合同纠纷

26.08.2014  11:50

近日,罗江县综合市场一湖南籍酒厂老板李某到县工商局城关所,对该所在一起14万元贸易合同纠纷中尊重事实、不偏不袒,依法快速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表示感谢。

据悉,8月18日上午,李某心急如焚来到该所向执法人员诉说他的遭遇。李某称,8月15日在县城一粮食经营部彭某处以购买约50余吨、价值14万元的高粱用于酿造白酒,并交付货款,双方以收条的形式载明将高粱暂时存放在粮食经营部,一个月之内提货。而在8月16日下午,彭某电话告之李某,由于高粱价格已上涨,若要保证拉够50吨高粱就必须补齐价差,否则就把14万货款退还李某。李某认为彭某不按约定履行贸易合约,不讲诚信,要求对方按约定进行交易,彭某则以仓库没货为由拒绝履约。为了保证酒厂的正常生产,李某遂诉之于工商部门。

城管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与李某赶往彭某粮食经营部进行调查了解,彭某承认未履行合约,但认为自己由于失误,晚一天更新价格,造成自身经济损失,故不愿意履行合约义务。执法人员当即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对彭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阐明了利害关系。彭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民事后果,当场改正错误,履行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