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小微减税标准放宽至50万元 相应企业所得税率低至10%
6月7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公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通知》显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低至10%,目前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也是四年内国家第四次提高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扩大小微企业减税标准首次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小微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这次将这一额度提至50万元,突破了实施条例规定,这是在全国人大授权范围内,国务院会向全国人大备案。由于有效期是三年,所以三年后如果没有补充文件,界定小微企业的标准将重回30万元。不过届时延续50万元标准的可能性比较大。
这次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标准一下子由30万元提至50万元,力度非常大,将有更多的小微企业受惠。
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较为复杂,作为国民经济细胞的小微企业面临不少困难,国家通过降低税负来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以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曾公开表示,2014年至2016年三年内,共有1100多万户企业享受到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近600亿元。
根据《通知》,能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小微企业除了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还必须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